普法小课堂——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全流程工作指引

政务   2024-12-24 16:42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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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清算的概念意义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无法启动自行清算程序(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等)的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介入的一种清算程序。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司法途径,确保公司能够有序、公正地退出市场,同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申请强制清算的法定事由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若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三、申请人类型

(一)公司的债权人;

(二)公司的股东;

(三)公司董事;

(四)其他利害关系人。但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五)做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

四、申请材料

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且符合强制清算的适用情形时,债权人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  

(1)强制清算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或股权证据;

(3)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

(4)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清算已出现僵局、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的证据等法院要求的材料。

       债权人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诉讼费用,法院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受理并指定清算组开展工作,在此期间,债权人可以依法参与清算过程,并有权就有关事项提出异议或建议。
       五、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六、管辖法院

(一)地域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破产申请向债务人即待破产主体住所地法院提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由法院根据主体开展业务活动地及决定、处理组织事务的所在地综合判断。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主体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作为住所地。

如果涉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且合并审理的,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核心控制企业无法确定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关联企业均存在破产原因,但无法合并审理的,法院将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多个关联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二)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破产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根据核准登记债务人的工商行政机关级别确定。在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费用情况

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费用从待清算主体财产中优先支付,如果主体没有财产的,由申请人承担。一般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先行垫付清算费用,否则可能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后续如因清算主体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

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按照破产债务人财产或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德安法院

供稿丨汤成莹、段国栋

编辑丨丁小倩

初审丨刘钧霞

终审丨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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