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森林守护者的态度就是对绿水青山的态度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希望政府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別只把这句话当作口号喊。关爱地球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对森林守护者的态度就是对绿水青山的态度。这是一位朋友在(致敬,护林员)一文中的留言,非常赞同这句话,将最后一句作为今天文的标题。
今天要提的是森林守护者中的一个群体“护林员”;护林员的起到的作用不必多说,想提的是护林员的待遇保障和履职风险等问题:
一、护林员基本上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是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
护林员基本上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是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支付的报酬没比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高多少;其劳动成果与获得的报酬不比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这从国家政策主导上就有失偏驳,没能体现护林员的价值所在,对护林员自身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有的护林员为了守护森林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他的家人还要通过司法途径讨个说法(【司法案例】护林员与县林业局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让走的护林员寒心;我们国家和社会要加大投入、让护林员这个群体正规化、合同化,我们的财政就是在紧、也不能差护林员这部份。
二、护林员履职风险
从司法案例看,有的护林员被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司法案例】管护人员发现无证砍伐林木的情况仅口头制止构成犯罪;【司法案例】森林管护员构成玩忽职守罪);对此,有些不理解;玩忽职守罪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一个和聘用方签署劳务协议的护林员怎么就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借用群友在务林人交流群里的一句话做个结束语:“学林爱林,我深深地爱着林家铺子,愿我们每个人脚蹬实地,蹬出我们林家人的本色,蹬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那种宏伟愿景。报怨无用,兴盛我爱。齐心协力共创美好未来林,未来可期。”
愿社会各界多多关注森林守护者!
务林人
写于202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