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关于林木转让后办理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林策函[2002]11号 2002年1月14日)
老河口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河林字[200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一般情况下,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对于依法转让的林木,《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转让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据此我们认为:如果林木转让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其采伐许可证应由受让方(买方)依法申请办理(转让双发另有约定的出外),但转让方(卖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已经转让的林木,受让方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的,属滥伐林木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转让方则不应承担无证采伐林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