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并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高补偿标准的建议答复

文摘   2024-11-30 20:30   福建  

关于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80号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并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高补偿标准的建议》(第680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明确办理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对建议内容进行深入研究,系统梳理了近年来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并就有关政策咨询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和有关保险机构,经与您多次沟通,并会同省财政厅有关人员于2024年5月9日在西双版纳与您进行面商的基础上,对答复意见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资金渠道和来源不稳定;二是保险补偿工作延后,引起群众投诉。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自2010年以来,省财政设立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补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对下转移支付到州(市)财政,保障专款专用。自2021年起,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明确可以用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截至目前,中央和省财政两级投资渠道稳定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2024年,省财政已下达全省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补助8700万元(中央1950万元,省级6750万元),其中,西双版纳州2865万元,占资金总量的32.9%。西双版纳州野生动物造成玉米、水稻等主要农作物损失补偿标准提高到了市场价格水平。因财政资金支出有严格的程序严控,资金不及时到位确实影响项目采购进度。对此,部分州市采取分段跨年度采购或者一次采购3年保险服务等方式,妥善解决资金到位与工作进度要求不匹配问题。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请省级相关部门将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的建议。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是政府为了落实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政策,由政府财政全额投资,运用商业保险的一般做法而开办的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此外,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4—2026年)》《云南省2024—2026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野生动物损毁也纳入了农业保险、森林综合保险的责任范围。实际工作中,对于野生动物致害损失,由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先行赔付,未覆盖部分符合上述保险规定的,可申请相应保险范围内的赔付。

(二)关于“从省级层面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保障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投保资金渠道和来源”的建议。近年来,省级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对下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相对稳定。近三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6750万元支持各地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已实现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全省覆盖,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现阶段,《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已列入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立法工作将进一步推进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为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的政策和资金保障提供更有力的法规支撑。

(三)关于“省级各部门于上年12月底前下达资金完成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项目采购,确保野生动物肇事案件得到及时理赔”的建议。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将进一步调研各州(市)保险资金下达、保险合同签订、履约赔付、预算执行等情况,结合实际需求,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补助资金,并指导各地灵活调整保险采购方式,以确保政府及时采购保险服务,群众损失得到及时理赔。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林草工作的关心支持。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17日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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