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将林蛙养殖修建“三池一房”设施纳入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范畴
文摘
2024-11-28 20:02
福建
建议尽快将林蛙养殖修建“三池一房”设施纳入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范畴 林蛙又称雪蛤,广泛分布在我国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内蒙古的山间林区之中,以其特有的药用和营养价值被视为集药用、滋补和美容于一体的名贵蛙种,是养殖历史较长的特色养殖品种;同时也是水域和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较高的生态和经济价值。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定,禁止食用一切陆生野生动物。林蛙作为陆生野生动物面临被禁止食用导致产业陷入困境的窘境。 林蛙产业是东北林区下岗职工转产安置和养殖户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对化解东北国有林区因森林资源危机、经济危困导致的大量林业工人下岗,维护林区的和谐稳定有重大作用;林蛙养殖及林蛙产品加工业已成为林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根据东北林蛙等蛙类具有在水体中越冬、产卵、孵化、生长和变态等生物学习性,其最重要的保护环节主要在水体中事实;经论证,2020年5月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将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东北林蛙等5种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水生动物进行管理,可依法养殖和利用。 林蛙养殖按水生动物进行管理,其行业主管部门从林业部门转到农业农村部门,但林蛙养殖需要依附林地和森林资源,林业政策对林蛙养殖行业能否良性发展至关重要;林蛙养殖需要修建“三池一房”(三池是指孵化池、变态池、越冬池,一房是指管护房) 。承包沟系养殖林蛙在承包范围内建房挖池是养殖林蛙的客观需要。但目前没有法规或技术规范明确“三池一房”建设使用林地规范标准。(二)政策缺位导致养殖林蛙设施使用林地历史遗留问题众多 前些年政府鼓励发展林蛙养殖业,管控较松,加之养殖林蛙建设“三池一房”设施使用林地政策模糊,林蛙从业者合规意识不强等因素,致使很多“三池一房”使用林地没有经过审批;近些年国家开展森林督察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很多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三池一房”被发现督察,因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审核手续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管护房和养蛙池等使用林地者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非法占用农地,轻者要承担行政处罚,面临大额罚款等处罚;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历时遗留问题根源是“三池一房”设施使用林地政策一直没有国家层面明确,“三池一房”建设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要求,难以通过建设项目用林手续,这导致“三池一房”修建使用林地无审批依据。 林蛙养殖需要修建“三池一房” 设施符合林蛙养殖产业实际需要,急需从政策上明确可以使用林地及设施修建的标准。(一)建议修建“三池一房”纳入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范畴 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七款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内容;最后一款“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作为兜底项,可为“三池一房”纳入直服工程设施范畴出台政策的依据。纳入后“三池一房”建设从国家层面使用林地就有了政策依据,“三池一房”在标准内修建只需要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这样既解决了修建“三池一房”使用林地政策依据,又大大的方便了林蛙养殖户,有利于林蛙养殖合法合规经营。 “三池一房”纳入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范畴后需要配套出台使用林地标准,以便为依法审批提供依据。孙久灵
2022年7月27日
林业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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