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问答
一、林地管理方面
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建设项目使用 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 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需办理 使用林地手续。主要包括: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 程占用林地。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③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 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2.建设项目单位申请使用林地一般步骤?
答:一般步骤为:①项目立项(矿山类需要取得采矿许 可)一②项目选址一③征询旗县林草主管部门落地上图看是否 符合使用林地政策一④征地(签订补偿协议、国有单位同意使 用或集体决议同意使用)一⑤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 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一⑥向林地所在地的旗县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一⑦旗县林草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 验一⑧旗县林草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 地,应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⑨公示期无异议的,旗县林草主管部门出具 审查意见一⑩报盟市林草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 (扩权强县试点县除外)一⑪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审查通过的录入非税系统征缴森林植被恢复费一⑫项目单位 回传植被恢复费发票后,到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领取行政 许可。
3.项目建议书能否作为项目批准文件用于办理林地审批 手续?
答:项目建议书不属于项目正式批准文件,不能作为项目批 准文件用于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跨旗县区的,应当如何提出申请?
答: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 所在地的旗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占用林地报哪级批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或者征 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 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已委托省级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 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审核。
6.涉及未批先建,是否需要查处到位后才能补办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 罚款O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 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对 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 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 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 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
7.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有哪些处罚?
答:(一)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 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 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七十 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 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 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 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 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 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刑事处罚: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 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 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对“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司法解释如下:①非法占用并毁坏防 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②非 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③非法占用并毁坏 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 标准的50%以上;④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 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 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36号)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 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 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 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滥伐 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 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 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8.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如何申报及审核?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 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 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 用地审批手续。
9.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部门能否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 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10. 什么情况下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什么情况下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答: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林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提供《建设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面积小于2公顷的,提供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要符 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规 定。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 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11.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如何处理?
答:(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使用林地的,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 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编制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 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 者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 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采 用等具体惩戒措施。
12.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范围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政策 怎么办?
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 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 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 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 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13.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是否可以分期办理?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 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 申请,有关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 或分次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 程,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 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14.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是否可以边批边建?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 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 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办理先行使 用林地审核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 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并按照《建 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15.跨多个盟市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是否可以分段办理手续?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 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 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 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16.使用林地有限制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林地,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 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 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 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 保护利用规划,合理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 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 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17.使用林地有分区域管控措施吗?
答: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 林地分区用途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的 规定:对东部地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 郭勒盟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新上能源资源型产 业项目占用林地,严禁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保障国家和自 治区能源战略安全项目除外)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已批准在建 运营的矿山、风电、光伏等各类项目新增占用林地。保障中部地 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和鄂尔多斯市重点能源建设 和战略资源项目使用林地需求,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国家 级公益林地、天然林。支持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高效利用风光 资源。
18.使用林地组件是否需要提供环评手续?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 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组件环评手 续非要件,但是有些项目,例如矿产开发项目、规模化养殖类、 非工业园内的工业项目、穿越除森林和野生动物类的其他类型自 然保护区项目等可能会造成林地的污染,这些项目组件中需要提 供环评手续,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提供必要的参考。
19.风电项目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答: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 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的规定:禁止在自然 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 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 干林带和消浪林带建设风电场。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 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建设风电场的风机基础、施工和 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 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在其基础 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风电场新 建配套道路应与风电场一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风电场配套道路 要严格控制道路宽度,提高标准,合理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 挡土墙等设施。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 置和随意滚落,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 吊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应 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恢复 植被。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 境厅、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和规范风 电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 500号)的规定,全区各地新建风电场项目禁止占用天然林、乔 木林地。
20.光伏项目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答: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 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的规定:光伏方 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 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 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 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 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 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 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 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 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发 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 用地审批手续。
21.生猪养殖场使用林地规定?
答: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及养殖 业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的规 定:生猪养殖项目禁止使用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乔木和灌木 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22.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是否需要占用林地?
答: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架 空电力线路沿线应当设立保护区,即沿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 的最大风偏距离和相应的垂直距离所形成的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保护区内林木 的,属于占用林地的行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架空电力 线路距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不属于占用林地行为,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3.临时使用林地两年期满后可以延期吗?
答: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 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 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 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 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 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24.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是否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 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 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 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 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 号)明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 理确定。恢复植被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 收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土地复垦费 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指 导意见》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在制定自由裁量基 准时,结合当地实际成本和物价水平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所需费用具体细化标准。
25.临时占用林地是否可以占用乔木林地?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 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除 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 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 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 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26.建设项目可以同时申请占用和临时手续吗?
答:同时有使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经有审核权的上级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后,有关下级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才能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使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是同一级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的,可以一并办理。
27.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 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能否使用一级保护林地?
答: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各类建 设项目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
28.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否均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答: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无需缴纳 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 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 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29.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 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 375号)的规定:
(一)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 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 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 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二) 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 (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 收标准2倍征收。
(四) 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 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 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 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
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 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 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30.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是否可以延期?
答: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 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的
规定:
(一) 建设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 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 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规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二) 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在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根据 《规范》规定办理延期许可,可延期2次(共3年),期满后不 再延期。在《规范》出台前,已经办理过1次延期的,允许再 办理1次1年的延期许可;已办理过2次延期许可,并仍在延期 许可期限内的,该延期许可仍继续有效,到期后不再延期。
3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失效确需使用林地如
何处理?
答: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 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的规定:对取得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 已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 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申请材料、用地条件和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 政策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现行标准征收,此前已经缴纳的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予以抵扣。
32.项目取得林地审批手续后,是否就可以动工?
答:涉及采伐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获批后,并 不能直接开工,项目单位还应到所在地的旗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办 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要取得保护区行政许可, 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要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3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是否可以变更?
答: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 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 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 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 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34.林地审核同意书(永久占地)有无有效期?
答: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 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 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 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35.林地审核同意书(永久占地)失效后仍需要使用林地如 何处理?
答: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项目单位如需继续使用林地,需要重 新组件报批,已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予以抵扣。
二、草原管理方面
1.办理草原征占用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第九条的规定,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 用草原;
(二) 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使用 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三) 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 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 协议;
(五)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哪些行为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 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 核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以下情形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审 核审批手续:
(一)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行为;
(二) 临时占用草原行为;
(三) 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 施行为。
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设施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直接为草原保 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 设施;
(三) 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第八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 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审批;
(二) 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分级审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 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 审核手续。
5.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第七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 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办发〔2014〕58号),自治区本级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权限已下放至旗县,属于盟市和旗县的审 批权限按照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临时占用草原的法定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在临时占用 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7.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是否可以使用草原?从事规模化畜 禽养殖占用草原是否需要办理草原手续?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第九条,禁止高污染、高耗水的规模化生猪等养殖项目在以草原 畜牧业为主的地区征占用草原。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修建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应当办 理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规模化养殖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小区) 规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8.“国土三调”不属于草地,但嘎查说属于确权的草原, 需不需要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
答:为严格保护和管理草原,未动工建设的项目是否需要办 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需要将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与 草原确权数据进行套合,建设项目用地在三调内为非草地,但在 确权草原范围内,需按照草原管理,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
9.国家和自治区实行严格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建设项目占用基本草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第四条、第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 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 院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 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 用基本草原。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 讯、能源基地、油气管网等;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包括科 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 物保护、市政公用、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国防和外交建设项 目,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国防和外交建设项目。
符合相关规定的农牧民住宅和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确实 无法避让基本草原的,可以占用,并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 原审核手续。
10.什么是草原上新上矿产资源项目?
答: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 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能源局《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 区用途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规定,草 原上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内政办发 〔2021〕7号)印发之后(2021年2月6日)新设矿业权和变更 矿业权时需新增占用草原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11.草原“三区”用途管控主要指哪三区?主要内容是 什么?
答: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 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能源局《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 区用途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规定,草 原“三区”及用途管控的主要内容为:
(一) 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区。该区是我区草原生态系统的 核心区,属禁止开发区域。该区域征占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 意见和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 见》的规定执行。
(二) 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区。该区是我区草原生态 系统的重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措施。符合该区准入草原规定 的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 核审批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 规定》执行。同时,按照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发展定 位。将该区域划分为东西两个区域,实行差异化用途管控。东部 区域严禁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批准在建运营的矿产资源开 发项目不得平面增扩面积。新上风电、光伏项目以及配套电源送 出工程应尽可能避让该区域或利用原有外送通道。西部区域严格 控制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的项目 外,不得新设(增扩)矿业权。
(三)一般草原区。以上两个区以外的草原,属于一般草原 区,实行严格用途管控。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区域发展定位和产业 发展布局严格把关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该区域草原,除保障国家和 自治区能源资源战略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不得新上其他 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12.草原“三区”用途管控中的东西部区域是如何划分的?
答:东部区域包括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兴安盟,通辽 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乌拉盖 地区、锡林浩特市、正蓝旗、多伦县、阿巴嘎旗。西部区域包括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正镶白旗、镶黄旗、太仆 寺旗,二连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 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
13.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可以分期或者分次办理吗?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第十四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 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 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严禁化整为零。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 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征收、征 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需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 根据开采计划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生 产能力,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 核手续。
14.如何申请办理先行使用草原手续?
答:《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 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 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 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逐级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控制性 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
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 原的批准文件及整体项目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 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办理先行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项目批准文 件;②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③草原所有权单位、草原使用权单 位和草原承包经营者同意先行使用草原的意见;④拟先行使用草 原区域矢量数据坐标图。
15.建设项目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在哪级 林草部门办理?
答:目前,只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具 有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的权限。国家林业和草原 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一)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国家林 业和草原局审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委托自治区林业和草原 局进行审核(委托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二)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自 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办理。
1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或 者使用草原审核事项行政许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 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 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事项,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 公顷以上的,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17.项目单位已将征占用草原申请材料报送至林草部门,多 长时间能批下来?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 行政许可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法定办理时限是20个工作 日(自治区、盟市、旗县合计时间为6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 查验等特殊环节)。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核审批效率,2023 年结合自治区“两优”(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工作要 求,对符合政策规定和组件齐全的项目,旗县、盟市、自治区三 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旗县10个工作日,盟市10个工作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窗 口审核5个工作日、处室审核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2个工作 日,不包括现场查验、项目单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等特殊程 序)。
18.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需要申请单位将纸质材料送到林业 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吗?
答:现在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不需要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各 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纸质材料,只需登录“全区一体化 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即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事项实现了旗 县、盟市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一网通办”的三级联 审模式,所有材料全部电子化管理。
19.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现场查验工作谁来做?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70公 顷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70公顷 及以下的,由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
20.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现场查验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现场查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其中 包括两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验 的主要内容有:现场核实和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 规性;现场踏查拟征占用草原的范围、基本情况、补偿落实情况 以及项目动工建设情况;核查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 地、基本草原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入户调查和召开相关部门参加 的座谈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其他现场查验方式。
21.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如何申请?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草原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向草 原所在地的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跨旗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草原所在地的旗县级人 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2.征占用草原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吗?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 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8号)规 定,在草原上从事以下活动的,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 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二) 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 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车辆行 驶、视摄等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已满,且未按要求履行草原植被 恢复义务的;
(三)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
23.农牧民建宅基地或者建棚圈等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 吗?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住宅以及 建牲畜棚圈等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办理草原 征占用手续,但均不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24.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8 号)文件规定,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需缴 纳植被恢复费,占用基本草原标准为2500元/亩,其他草原标准 为1500元/亩。
25.新建、续建光伏项目可以征占用基本草原吗?
答: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室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 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 号),明确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26.蒙速办中如何添加代理人账号?
答: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添加:
(一) 打开蒙速办APP一点击下方导航栏“我的” 一登录法 人账号(确认实名登记为4级,确认登录账号为法人)一点击 右上角“代理人”按钮一点击“添加代理人”按钮一填写代理 人信息一点击提交按钮一出现“代理人添加成功”,添加成功后 代理人可收到短信通知。
(二) 打开内蒙古政务服网APP一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一点 击法人登录一点击右上角“用户中心” 一点击“基本信息”按 钮一点击授权一点击代理人管理一点击添加代理人一填写代理人 信息一点击确定按钮一弹出“创建成功”提示即完成代理人添 加,添加成功后代理人可收到短信通知。
27.企业或个人如何查看或下载电子证照?
答:(一)政务服务网PC端:登录政务服务网一在右上角 点击用户中心一在个人中心,我的信息一电子证照中可查看和下 载相应电子证照。点击查看,可查看相应的电子证照。点击下 载,可下载相应的电子证照,也可以在查看证照页面点击右上角 的“…”进行下载。下载的电子证照为OFD格式,需要使用数 科的阅读器打开,数科阅读器可在查看页面进行下载。
(二)“蒙速办” APP移动端:扫码或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 下载“蒙速办” APP,使用相应的账号登录,登录后在我的电子 卡包中选择相应的电子证照进行查看和下载。
28.如何解决“蒙速办”不显示已批复征收使用草原行政许 可决定书问题?
答:首先联系归属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当地林草部门将 会把问题反馈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技术维护人员, 技术人员会根据情况逐一解决问题。
29.发现项目征收使用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与申请内容不一 致如何解决?
答:企业或个人下载电子证照后发现与申请内容不一致,请 及时向归属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反馈,或直接联系自治区林业 和草原局草原监督处,提供需修改内容的佐证材料,如情况属实 林草部门将尽快重新制作电子证照并上传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或 个人登录“蒙速办”下载即可。
30.项目单位跨盟市、旗区申报征占用草原项目如何缴纳草 原植被恢复费?
答:征占用草原项目申报单位需在项目实施地税务部门完成 跨区域税源登记备案后,方可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