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回复:关于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事项的决定书有效期问题
文摘
2024-11-26 20:31
福建
林业局回复:关于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事项的决定书有效期问题问:您好,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事项的审批文书有效期是多久,看到一体化上有些地方是长期,有些地方是2年,请贵单位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2.《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修筑直接为林业⽣产服务的⼯程设施占⽤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无失效的规定。 审核同意,有效期为两年。修筑直接为林业⽣产服务的⼯程设施占⽤林地的,属于生产设施,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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