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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推送内容为“发票”专题,共8篇系列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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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本文围绕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行为展开深入探讨,涵盖基本政策规定、详细解读,以问答形式呈现的相关答疑解惑,对比营改增前后政策变化,剖析税企争议、稽查焦点,列举真实相关案例,并阐述会计实务中的具体操作要点,旨在为企业和税务从业者提供全面且实用的税务指引。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相关法规,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给予增值税免税待遇。这些应税行为通常涉及跨境服务、无形资产转让等多个领域。例如,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明确规定适用免税的跨境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了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以及税收政策的准确执行,防止因免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收漏洞。
2.政策解读
从政策目的来看,对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是为了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鼓励服务出口。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购买方不能凭借该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与免税政策相呼应,避免了重复免税或不合理的税收抵扣。以跨境电信服务为例,若国内运营商向境外企业提供免税的电信服务并开具专票,境外企业可抵扣进项,国内运营商又免征税,将破坏税收公平与平衡,所以该项免税规定与发票开具限制相辅相成。
相关答疑
1.企业如何判断自身跨境应税行为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政策变迁
税企争议
稽查焦点
1.重点稽查企业跨境业务收入划分准确性,防止企业将应税收入混入免税收入,通过虚构境外服务、隐瞒境内关联交易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相关案例
会计实务
在会计核算上,对于适用免税的跨境应税行为,确认收入时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收到境外客户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涉及进项税额,若能准确区分用于免税业务的,直接计入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若无法区分,按规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在纳税申报时,于增值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准确填列免税销售额等相关数据,同时按要求留存跨境业务合同、付款凭证等备案资料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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