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业务,专用发票为何无法开具?

职场   2025-01-16 11:00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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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详细阐述了预付卡业务在税务方面的基本政策规定、政策解读、相关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相关案例以及会计实务操作等内容,旨在帮助企业和财务人员全面了解预付卡业务的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政策解读
(1)不缴纳增值税的原因
售卡方在销售预付卡或接受充值时,尚未实际提供货物或服务,此时的预收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2)限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
避免购卡方在未实际消费的情况下,提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防止税款流失,同时也规范了预付卡业务的发票开具行为,减少企业利用预付卡虚开发票等涉税风险。


相关答疑

1.单用途卡售卡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可以。根据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多用途卡持卡人消费时,特约商户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能。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时,特约商户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加油卡充值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情况下,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可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变迁

营改增前,对于预付卡业务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单,未对发票开具等问题作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等文件,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支付机构预付卡以及发售加油卡等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及发票开具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各环节的纳税义务和发票开具要求,使预付卡业务的税务征管更加规范和严格。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关于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的理解
部分企业可能对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下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编码的使用范围和具体要求存在争议,认为某些特殊情况下的预付卡业务不应适用该编码,而税务机关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要求企业准确选择编码开具发票。
争议点二:对于实际消费与开票时间不一致的争议
有些企业认为,在购卡方实际消费后,售卡方或销售方应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务机关可能会强调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开具发票,如加油卡需凭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开具等,导致税企之间在开票时间上存在争议。


稽查焦点

1.发票开具的合规性

稽查部门会重点检查售卡方和销售方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是否存在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以及发票上的各项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是否正确填写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编码、税率栏是否填写 “不征税” 等。
2.资金流向与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关注预付卡业务中的资金流向,检查售卡方和销售方的账务处理是否与税务规定一致,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等问题,确保企业的税务处理真实、准确。


相关案例

案例一: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企业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违规向购卡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卡人将该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对售卡企业作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并要求购卡企业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二:利用预付卡虚增成本
一家公司购买了大量预付卡,售卡方在未实际发生销售行为的情况下,为其开具了以 “办公用品” 等名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公司将这些发票入账,虚增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被发现,最终被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会计实务

1.售卡

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充值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下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编码,税率栏填写 “不征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
因发行或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方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等
3.持卡人
购买预付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会计分录为: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等
使用预付卡消费时,根据实际消费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如购买办公用品,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总结

本文围绕预付卡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主题,全面解析了税务基本政策规定、政策解读、相关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相关案例及会计实务操作等内容,核心要义在于帮助企业和财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预付卡业务的税务处理要求,规范发票开具和会计核算,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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