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实操:从申请到开票的关键要点

职场   2025-01-23 12:22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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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详细阐述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包括基本政策、政策解读、相关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相关案例及会计实务等内容。旨在帮助企业和财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红字发票的开具要求,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1)适用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信息表填开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税务机关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红字发票开具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5)小规模纳税人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2.政策解读
(1)背景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以及取消发票认证范围的扩大,需要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中与发票认证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同时废止原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以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2)目的
规范增值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确保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特定情形时,能够准确调整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相关答疑

1.电子专票红字发票开具怎么开具?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只是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且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2.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怎么开具?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3.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变迁

营改增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先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况,购买方需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营改增后,取消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改为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的《信息表》,销售方凭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简化了红字发票的开具流程,提高了办税效率。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信息表填写准确性。有时购买方或销售方在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可能因对政策理解不准确或操作失误,导致填写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如蓝字发票信息填写错误、退货或折让金额填写不准确等,引发税企之间关于红字发票开具是否合规的争议。
争议点二:红字发票开具及时性。对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后,企业应在多长时间内开具红字发票,政策虽有一定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开具红字发票,而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未及时履行税务处理义务,从而产生争议。


稽查焦点

1.真实性审查:稽查部门会重点关注红字发票开具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等情形而开具红字发票,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检查企业的销售合同、退货记录、折让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与红字发票的开具是否相符。

2.合规性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开具红字发票,包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填开、上传,红字发票的开具与《信息表》的对应关系等。同时,还会关注红字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适用情形,有无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


相关案例

案例一:违规开具红字发票。某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在没有实际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的情况下,虚构业务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了该问题,认定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责令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对企业处以罚款。
案例二:红字发票开具错误。一家公司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将红字发票的金额填写错误,导致少冲减了销项税额。在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中,发现了这一问题,企业及时进行了更正申报,并补缴了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避免了进一步的税务处罚。


会计实务

1.购买方已抵扣的情况

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红字)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2.购买方未抵扣且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情况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并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直接冲减相关成本或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情况
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然后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贷:应收账款等(红字)


总结

本文核心要义在于全面解析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涵盖政策规定、解读、答疑、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案例及会计实务等方面,帮助企业和财务人员深入理解红字发票开具的要求和操作要点,规范税务处理,防范税务风险,确保企业在各类销售业务变动情况下的税务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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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答案生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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