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筑牢红色资源保护法治屏障

民生   2024-12-05 17:5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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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红色资源保护法治屏障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勇

红色资源是见证党的光荣历史、展现人民英勇奋斗的物质载体,是不可复制、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是推动民族复兴伟业的强大精神力量。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既是历史的责任,也是时代的要求,更是人民的期盼。
让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成为国家意志,加强制度建设是长远之策、根本之策。2024年5月公布的《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列入拟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负责起草。制定出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发挥法规的引导推动作用,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将党保护红色资源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刚性需求,也是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筑牢红色资源保护法治屏障的应有之义。
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色资源利用、红色基因传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考察调研时,多次专程前往革命圣地、红色旧址、革命历史纪念场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抓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存在强烈的现实需求。当前我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还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保护管理不到位、传承利用水平不高、经费保障不足、社会参与不够、监督不力等问题。由于国家专门立法长期“缺位”,红色资源地方立法受到地域、等级的制约,红色资源保护的法治基础不牢。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行之有效的经验和举措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解决问题,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推动我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保护第一、坚持融合发展,深刻把握新时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规律特点,立足解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范,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提炼为可操作的制度规定,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工作目标和工作体系、责任和义务等进行全面、系统规范。
明确红色资源的定义和范围是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前提。目前,国家对红色资源的概念尚无法律层面上的统一界定。综观目前各地的红色资源保护立法,对如何界定红色资源范围不尽统一,如何厘清红色资源跨越的时间也不一致。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通过概念界定,将红色资源的认定标准确定为四个:一是时间标准,即以五四运动为起点,延续至今。二是主体标准,即由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所创造,体现党的领导。三是价值标准,即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四是内容标准,即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物质重在保护,精神重在传承。
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是提升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质效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多元管理、缺乏统筹等问题,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在各级形成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合力。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如评审、拟定、提出红色资源名录等。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负责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评价评估、督促检查、公开公布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明确责任主体是保护红色资源的关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明确红色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红色资源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资源保护、管理、修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档案、教育、党史研究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的协同治理体系。此外,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部分红色资源管理人不清晰的现象,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并对红色资源的保护责任人的保护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从而倒逼责任人更好地采取措施,使红色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调查认定是摸清红色资源家底、掌握红色资源现状、挖掘红色资源价值的重要手段。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确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强红色资源专项调查、抢救和征集工作,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确保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对象更加聚焦、重点更加突出,让保护传承工作有据可循。此外,应强化保护标志和纪念标识管理,对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纪念标识的设置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保护是红色资源一切相关工作的基础。安全是红色资源生命线和高压线,确保安全是做好红色资源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关键之举。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遵循“保护为先”的理念,构建预防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管理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分级分类分层保护管理制度。其中,对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其他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根据需要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对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要求坚持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并重,依法实施保护;对红色非物质资源的保护,规定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采取措施防止红色非物质资源灭失。
利用传承是红色资源一切相关工作的目的。针对当前红色资源利用方式单一、开发利用效率不高、存在不当利用现象等问题,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贯彻“合理利用、大力弘扬”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科学理念,让红色资源“活”起来、用起来,丰富和完善红色资源传承利用方法手段,深度发掘红色资源本身所承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艺术、科研、教育等多重价值,让红色资源真正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源泉。
社会力量参与是加大红色资源保护力度、让红色资源“活”起来、推动红色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红色资源是中华民族共同的财富。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不仅需要各级相关部门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保护管理能力水平,而且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当前红色资源地方立法对社会力量参与有所涉及,但更多的是以“鼓励”“支持”为主的宣示性内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建立多方协力、共建共享的红色资源社会力量参与体系,将地方立法规定的“鼓励”“支持”等内容更加具体化,实质性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应鼓励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拓展公众参与红色资源保护的监督建议渠道,鼓励社会大众对破坏、损毁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并对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红色资源有关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红色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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