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18岁以上的公民可持身份证自由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图为当时发布的公告。视觉中国供图
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推进公正司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对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进公正司法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②严格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③这就是说,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其权利受到侵害应该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分子应受到惩治。
公平正义是推进公正司法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指的是社会上的每个成员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处于平等、正当、合理的状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④司法公正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从古至今,公平正义始终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最基本最终极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⑥。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工作中,公正司法是司法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关键。法律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作为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司法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因此,公正司法就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有效化解纠纷矛盾,实现权利救济,充分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的功能。司法公正需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司法机关合法收集证据、准确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能够将罪犯绳之以法,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
司法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司法公信力指的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服和认同的程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⑦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关键。一方面,司法公信力取决于实体公正。公正的处理结果才能使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信服。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还取决于程序公正。因为程序本身的正当性有助于强化当事人对司法的尊重。如果人民群众无法通过司法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司法就会丧失公信力,社会公平正义就会遭到质疑,社会和谐稳定也难以维持。换言之,只有具备公信力的司法权力才能形成真正的司法权威,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则与推进司法公正紧密相关。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推进公正司法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例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严禁对他们实行刑讯逼供。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当事人启动诉权,参与诉讼,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在结果上得到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公正裁决,即实现实体公正。程序能够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而且程序公正直接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体现在它的终局性上,还体现在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上。应当指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这里涉及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问题。党是领导一切的,对司法机关同样具有领导权。党的领导体现在正确路线方针政策上。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应当保证两者动态并重。
二、司法不公的危害
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来说明司法不公的危害:“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⑧司法公正是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而不公正的司法将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致命破坏,使人民群众失去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不公对当事人会造成损害,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司法作为法治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端机制,应当具有定分止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功能。这种特有的功能决定了司法必须厉行公平正义。一旦法院作出不公正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必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被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承担经济责任等后果。而且,即使通过事后纠错和国家赔偿制度,也不一定能抹平司法不公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如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早在“真凶出现”前就已经被执行死刑,平反的无罪判决再也换不回他们的生命。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再审宣告无罪后,聂树斌的母亲抑制不住内心的情感,掩面哭泣:“我等这个无罪判决等太久了,我很满意这个结果,可我儿子再也回不来了,我很想他。”
司法不公将损害司法公信力,摧毁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破坏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司法不公虽然仅出现在极少数个案中,但如果这道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无法确保公正,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也必然会下降,并最终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处理过程与结果的不信服、不满意、不履行,从而摧毁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此外,当人民群众对司法失去信心、不再信仰法治时,他们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秩序混乱。
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之间联系紧密。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不公。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的缺陷,为司法权力设租寻租提供了土壤,为司法腐败创造了机会。一般而言,司法不公的产生,除了因个别司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未能正确处理案件外,司法腐败则是导致司法不公的更严重、更关键原因,少数思想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将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当成了“摇钱树”。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决遏制司法腐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成绩斐然,各项重大司法改革都以推进司法公正为目标展开。司法腐败作为司法机关的毒瘤,必须要下定决心彻底予以铲除。
三、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规范司法行为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衡量司法体制改革力度的重要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作出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任务。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公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使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大部分侦查权转隶至监察机关。这一举措既是对司法职权配置的进一步优化,也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肯定。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这既是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系列成果的肯定,也是对未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司法职权优化方向的精准把握。
(二)严格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⑨,这既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盼,也是党对我国司法工作的要求。严格公正司法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做到不枉不纵。首先,在实体上做到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准确;在程序方面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规定,有效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其次,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能够确保法官依据客观、合法的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判。必须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最后,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⑩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与完善了多个相关法律文件,已基本构建起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法官、检察官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
(三)加强人权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从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角度,对人权司法保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为我国人权保障的推进确立了根本宗旨、明确了价值定位、指明了具体方向。自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有关人权保障的系列制度不断推出。首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健全完善,让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传统诉累,司法公正以一种高效、让人民群众可以切身感受到的方式呈现出来。其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让庭审实质化得以全面推进,有效确保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最后,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为指导思想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人权司法保障的实现提供了有力支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辩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颁布,都充分彰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加强人权保障提出了更具体明确的要求:“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四)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可以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另一方面,人民群众通过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来参与司法决策,不仅能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信任度,见证司法的公正、公开、透明,而且还能反映社会大众的意愿,减少对裁判结果的质疑和抵触情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方面作出了诸多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效。第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2018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陪审员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明确了陪审员选任范围、陪审员参审能力等诸多方面,从而保障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庭审,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第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拉近人民群众与司法活动之间的距离。为了能够使人民群众更加便捷地了解司法活动,司法机关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案件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此外,为了能让人民群众正确理解司法,司法机关还专门就典型案例进行报道。第三,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不断建立健全司法听证制度,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组织听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并增强其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