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贻影: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

民生   2024-12-11 21:59   北京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林贻影


2024年7月3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带领小学生参观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区。新华社记者 黄宗治/摄

公平正义是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终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内蕴朴素辩证法和厚重民本观,是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贯彻落实,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基本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


一、深刻认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着眼于彰显公平正义的永恒价值追求,兼具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和实践性,具有深刻的价值内涵。

(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立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定位,自觉践行对党忠诚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是具体的、实践的,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检察办案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在检察办案中把政治视角和法治思维相结合,做到执行党的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相统一,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以高质效办案的实际行动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公共利益代表、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建设者和促进者,以自身履职办案主动融入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迫切需要

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闭幕会上强调,“一定要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明确指出“人民群众看我们党、看我们的政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我们法院、检察院办案是否公正、高效,有无贪赃枉法”。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最根本的要求和期盼就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把握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的新要求、新期待,才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依法公正办案的获得感。

(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落实“严格公正司法”的要求,彰显法治担当的有力抓手

把公平正义视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公正司法观的标志性特征之一。在法治建设中,检察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格公正司法”,其中“严格”强调“原原本本”“不折不扣”,基本要求在于尊重立法原意、平等适用法律和确保法律效果。“公正司法”强调“权利救济”“同案同判”“不偏不倚”,特别关注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严格公正司法”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核心要义,需要检察机关在监督办案各环节秉持理性、平和、审慎、谦抑、善意的检察理念,积极主动投身检察改革,以精准、全面、务实、高效的检察履职办案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转变履职理念,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牵引

推进治理现代化是法治工作的重心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实现案件办理质量高、效果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积极探索适用预防性法律制度,通过检察办案助力实现由单维强调善后处理、特殊预防的传统刑事法治,向系统预防的现代法治转变。着眼于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将理念先导、制度向导、教育引导、心理疏导有机贯通于办案全过程,落实有诉必应、有困必济,严格依法办案,促进案结事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调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融“治罪”与“治理”的法治思维、系统思维于一体,有利于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二、辩证理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逻辑内涵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高”在质量上,也“高”在效率上,还“高”在效果上。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涉及检察办案理念、机制、能力建设的与时俱进、守正创新,辩证认识并准确把握其逻辑内涵并正确处理各类关系,是指引改革方向、提升履职质效的前提。

(一)理顺“质量与数量”关系,夯实高质效办案的坚实基础

质量与数量分别体现客观事物的内在性质与外在规模,两者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一方面,办案数量是基础,质量要在合理的办案数量中体现。高质效不仅要求个案办理精益求精,也要求总结类案发案规律特点,统一监督标准并促进执法司法机关减少法律适用差异。没有一定案件数量的积累,无法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突破,同时数量不足也将导致数字研判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数字检察的优势将无从发挥。另一方面,办案质量是前提,如果办案质量没有保障,办案数量越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反而越大,离开办案质量去追求办案数量注定得不偿失。在统筹办案数量和质量时,必须把案件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提升检察履职办案效能。

(二)统筹“办案与监督”关系,凸显高质效办案的监督内涵

办案与监督并非天然合一,没有监督内涵的检察办案很难真正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及其职责使命,也难以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通过“监督”才能解决执法司法不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不强、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办案与监督可能出现“两张皮”。因此,只有坚持寓监督于办案、以监督促办案,把理念上的监督与制约、方法上的刚性与柔性、措施上的侦查与调查更好地有机贯通,才能将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融于一体,以高质效检察办案强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三)协调“实体与程序”关系,厚植高质效办案的正义底蕴

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主要表现为结果正义,要求事实认定正确清楚,证据审查判断准确合法及时,法律适用准确。程序正义主要表现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尽管程序正义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同时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但法治说到底还是要满足社会公众的实质性需要。换言之,程序正义可以说服法律人,实体正义才能真正宽慰老百姓。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过程中,要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辩证统一起来,把纠防冤错案件与维护法治权威融汇于案件办理全过程。

(四)平衡“打击与保护”关系,增强高质效办案的社会认同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家总体安全面临诸多风险考验,维护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打击犯罪”这一手无论如何软不得。同时,也要立足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彰显法治精神,把公平正义细化落实到每一个诉讼环节。在办案中要注重区分新形势下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毫不动摇严惩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而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过失犯罪应着眼矛盾化解、劝和促赔,以更切实有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五)把握“公正与效率”关系,拓展高质效办案的方式路径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社会普遍信守的基本价值。在确保公正前提下,效率越高,效果越好;相反,公正缺失,越有效率,危害越甚。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公正与效率并重对于确保司法权威的基础性价值。因此,研判办案效率必须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具体而言,司法公正就是坚持依法办案,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注重效率则意味着作出高效、公平、高质量的司法决定。效率价值既包括诉讼经济原则追求的经济合理性,也包括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在效率价值受到侵蚀时,结果公正也会受到影响。理想状态下,效率与公正是统一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持续时间越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遭到减损的可能性就越大,物质成本、精神成本也会持续增加,因此,检察履职办案要以达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兼优的良好效果为目标。


三、立足“四大检察”,积极探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路径

“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着力点,只有在不同业务条线质效提升上找准破题深化的切入点,紧盯刑事检察不强、民事检察不会、行政检察不敢、公益诉讼检察不精等制约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细化为“四大检察”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才能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实落地。

(一)高质效推进刑事检察案件办理

一是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理念,注重程序法在实现实体法目的上的价值。强化检察人员案件审查能力、出庭指控能力、诉讼监督能力,以证据为核心严把案件全流程管理,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效果好”。二是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严格依法,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辩证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对轻微犯罪一般要坚持宽缓政策,但绝不是一律从宽,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大的,也要依法从严;对严重犯罪要坚持严的一面,但对有从犯、胁从犯等从宽情节的,也要依法从宽。切实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三是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刑事案件办理,能够更直接更及时发现和监督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因此要更进一步发挥好这种“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优势,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全流程监督,特别要依法加强对违法查扣冻财产及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的监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二)高质效推进民事检察案件办理

一是把握好民事检察监督的本质和定位。民事检察监督的本质是检察权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其功能定位是监督公权力与救济私权利相结合,在致力于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监督的同时也要重视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救济,既要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也要敢于、善于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二是把握好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和力度。持续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推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强化民事执行全程监督。深化构建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有区分、有侧重、有统筹地一体履职、接续监督机制,解决同级监督难的问题。深刻把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的部署,跟进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在对执行活动监督中充分发挥检察作用。三是把握好依法办案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面对新时代新要求,检察机关既要依法办案,作出监督或不监督的决定,又要切实肩负起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采取“和解+听证”“和解+调解”等多元解纷模式定分止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化解诉累,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温度。

(三)高质效推进行政检察案件办理

一是强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行政检察的重心是行政诉讼监督。要深挖各类生效裁判案件的监督点和依职权监督案件线索,强化检察一体化办案和精细化审查力度,关注行政生效裁判背后实质性的问题症结,充分提升行政检察监督效果。二是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监督。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把握“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和“督促其纠正”两个要件,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反馈机制,完善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机制,以更加精准管用的检察建议为推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三是深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进一步梳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堵点,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推动线索移送机制规范运行。

(四)高质效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

一是突出规范性。公益诉讼检察正处于持续深化发展阶段,在法律新赋权领域抓增量的同时要注意厘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同行政执法权、公益保护与私益保护之间的界限,坚持依法审慎的理念,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二是紧扣可诉性。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力度,严格把握起诉案件质量。同时应当加紧推进办案程序,让损害的公益及时得以修复。三是注重综合性。公益诉讼检察作为综合履职的重要一环,在履职中要更加注重与其他检察职能的协调互补、统筹联动,防止将综合履职等同于各项检察职能简单组合、简单叠加。


四、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持续加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制度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新的统一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也要始终坚持以公平正义为根本价值遵循,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不断释放检察“生产力”。

(一)质量维度:固本强基,健全管理机制

一是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管理要从简单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办案”是检察履职的主要方式,检察业务管理首先是对案件的管理,要把案件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以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为抓手,推动质量管理贯穿办案始终,推动“三个管理”融合互促,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二是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要以“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自觉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放权”和“管权”并重、管案与管人结合、指标管理与案件评查结合,把办案责任压实压紧,以程序性约束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要将紧盯“关键少数”和管好“绝大多数”相结合,构建全方位、常态化、全覆盖的立体监督格局,进一步织密织牢制度笼子,促进规范行权、严格管权、廉洁用权。三是提升依法履职能力素质。检察办案的主体是每一个具体的检察官,因此提升检察队伍能力是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关键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要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以“三个善于”为核心培养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

(二)效率维度:联动办案,完善检察协作机制

一是健全检察一体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树立一体化理念、打造一体化格局、完善一体履职机制,激发“四大检察”内生潜能,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其中,“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要不断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认识、运用,更好引领检察办案方向。要从履职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准确把握“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有针对性做优强项、补齐弱项;要从案件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全面审视监督职责履行情况,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法律监督整体效能的提升;要从案源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精准找到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促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二是推动数字检察迭代升级。围绕“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运用”的要求,紧扣业务运行重点需求,以构建法律监督大模型为突破口,以加快系统构建数字检察战略的坚实底座为重点,稳步提升检察履职的智能化水平。充分释放数字检察优势,不断规范和推进数字赋能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数字研判深挖社会治理线索,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三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持续推进各个机关之间常态化交流沟通,打破信息壁垒和机制障碍,凝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督察督办合力,推动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三)效果维度:创新创优,提升检察品牌效应

一是推进示范引领机制。突出典型案例示范带动作用,认识到好案例是办出来的,也是提炼和培育出来的。要以“求极致”的态度从检察介入初始就积累办案经验,争取打造在理念、政策、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性的典型案例,以生动的检察实践,形成“高质效办好案件—典型案例指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良性循环。二是夯实检力下沉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关键在基层。要通过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和推进“枫桥式检察室”建设,将检察履职落实到基层,在依法履行案件办理、矛盾化解、服务群众基本职能的同时,深化对辖区“两所一庭”的监督,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方法和机制,因地制宜履行特色检察职能,不断融入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三是创优效果延伸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检察机关以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加强和改进检察文化宣传工作,以“百姓视角”讲好检察故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特别要围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注重从检察办案履职中提炼更多让人民有感受、社会有共鸣、法治有回响的元素,更好更快地把司法温暖送到群众心里,不断提升检察履职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注释: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6页。

②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68页。

③习近平:《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2020年11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84页。

④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2013年11月12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97页。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4年第8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45期)
所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

《民主与法制》
2025,与您不见不散

推荐阅读

中央政法委领导班子召开2022年度民主生活会 陈一新主持并讲话
周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俄罗斯:已准备好与乌克兰无条件谈判
最新,两位副省长兼任公安厅领导


《民主与法制》社融媒体出品
实习编辑:刘维娟
审      读:宋鑫鑫
审      核:张驰
  投稿、合作邮箱:332633477@qq.com
视频素材征集邮箱:fxhrmt@163.com

《民主与法制》社是中国法学会主管的中央级新闻事业单位,拥有《民主与法制》杂志、《民主与法制时报》等传统媒体,以及民主与法制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矩阵。
长按二维码,添加关注

民主与法制社
民主与法制社是中国法学会主管的中央级新闻事业单位,是中央政法主流媒体,拥有《民主与法制》周刊、《民主与法制时报》、民主与法制网及“两微一端”、短视频等新媒体矩阵,同时拥有专送中央领导及中央政法单位的《要情专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