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必须坚持守正创新

民生   2024-12-10 22:0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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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必须坚持守正创新


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王成国


2024年4月9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金塘派出所民警联合舟山边检站民警利用警用无人机开展空中巡查,全力护航港区安全生产。 中新社发 邹训永/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专章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提出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浙江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到2035年实现“再突破、再提升、再上新台阶”“更充分、更全面、更先进、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的目标要求,对全面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改革部署。当前,法治领域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需要我们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守正创新,深刻把握法治领域改革的方向、立场、原则,确保不偏离航向、不走错路子,推动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行稳致远。


一、深刻把握法治领域改革的重大意义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石,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事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事关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是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纵观人类文明史,发挥法治在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推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是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共同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历史和现实启示我们,法治是引领改革方向的“坐标系”、护航改革进程的“压舱石”、增强改革效能的“放大器”。法治领域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重要保障。只有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才能切实把法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各方面,体现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公平正义的内涵和外延随之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所期待的公平正义,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相协调的公平正义,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相统一的公平正义,是法、理、情相融合的公平正义。这些都有赖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切实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建设各方面全过程。

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有利于增强国家治理的预见性、系统性、协同性,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从而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必须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高质量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有助于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有助于创造更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供给。

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必须把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全面加强法治建设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根本途径,以改革的提前量应对各种风险变量,以完善的制度机制保障高水平安全。


二、全面评估浙江法治领域改革取得的显著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法治领域改革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锲而不舍地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改革范围之广、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有,取得成效之显著也前所未有。浙江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擘画的法治浙江建设道路砥砺前行,通过不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更加有力,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增强,各领域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浙江被公认为全国最具安全感、司法文明指数最高的省份之一。

高质量立法谱写社会治理新篇章。聚焦国家战略、浙江所需、民生所向,坚持敢为人先,不断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将创制性地方立法转化为社会治理新效能。坚持“开门立法”,建立并高效运行基层立法联系点49个、民营企业立法联系点144个,立法的质量和透明度显著提升。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社会治安、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等领域,制定《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着力构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1+N”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等20余部地方性法规规章开创全国第一。

法治政府建设牵引形成依法行政新格局。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依法治省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形成以《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为统领,以决策、立法、文件管理、执法等10多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1+X”行政程序制度体系。纵深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省市县三级司法局统一加挂“行政复议局”牌子,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员制度试点,完善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相关经验在全国推广。深化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出台《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2023年全省编制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3495项,实现目录化管理全覆盖。构建“4+X”行政合法性审查体系,省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异议数(件)逐年下降,2022年较2017年下降62.5%。开展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改革,着力破解“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力量薄弱、应审未审”等问题,27个县(市、区)试点实现行政行为争议发生率、败诉纠错率“双下降”。探索推进预防性重点产业合规体系建设,全省已累计编制实施预防性产业合规指引7个,市县累计发布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专项指引150余个。

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构建政府监管新模式。在全国率先开展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制定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梳理形成全省综合执法事项统一目录1355项,覆盖62.5%的执法领域。纵深推进“一支队伍管执法”,专业执法队伍数量精简到686支、精简率超50%,85%以上执法力量下沉县乡两级,其中乡镇(街道)执法力量占比达60%以上,形成了“金字塔型”的行政执法队伍。以“综合查一次”破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扰企等问题,跨部门“综合查一次”实施率达68.17%。建成覆盖4667个执法主体、20余万注册用户的“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全覆盖的整体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有效回应公平正义新期待。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实现了系统性重塑,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完善高效。深化“执行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率34.15%,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9.34%。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认罪认罚实施细则。完善落实“信访打头、调解优先、诉讼断后”机制,全省法院收案数逐年稳步下降。完善审判权力运行监管机制,深化案件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全省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瑕疵率降至万分之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巡回检察改革,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破产领域、涉车辆查封扣押等专项监督经验被全国推广。全面推进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全省执法办案中心刑事办案率达85.53%,业务警种办案率超65.82%,刑事案件快办率达23.36%。推进法治监狱建设,构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指数”“再犯罪风险评估指数”,推进“减假暂”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罪犯“应减尽减、应假尽假”。推动“信用矫正”体系建设,全省社区矫正对象年重新犯罪率仅为0.07%。

法治社会建设引领全民守法新气象。迭代完善覆盖城乡、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一清单两机制”建设,加快打造“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公证“最多跑一次”率已达83.23%、全省通办公证事项已达88.3%、法律援助市域内通办率已达100%、律师万人比达到5.8。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四治融合、“余村经验”、“后陈经验”、村民说事等工作,全面构建县级社会治理中心,率先推进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信访工作法治化,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风尚进一步浓厚。

数字法治赋予法治建设新动能。深入推进数字法治改革,创新“多仓统管”做法、打通数据共享堵点,加快建设集成应用,政法智能化建设成果在大战大考中经受了检验。率先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全省刑事办案单轨率达96%以上,刑事复杂案件证据梳理时间平均减少20%~30%,法律文书制作效率平均提高30%以上,被中央政法委确定为全国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提质增效唯一试点省份。率先形成省域范围行刑衔接数字办案闭环,行刑衔接网上协同率超70%,刑事涉案财物平均处置时长从150天缩减至30天。“全域数字法院”“数字检察”“公安大脑”建设经验被全国推广。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有的改革举措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同改革预期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在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方面,司法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尚不够深入彻底,仍存在放权有余、监督不足的现象;受地域差别、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影响,有的基层司法人员的能力素质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还有差距。在彰显公平正义导向方面,部分执法司法单位存在考核指标数据冲动,导致不捕不诉、认罪认罚等相关制度机制在执行中出现异化;有的地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仍不够深入,“多头检查”“小过重罚”“过度执法”等情况仍时有发生。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方面,个别地区和部门在推进法治改革过程中,盲目求快、求新、求亮,推出的一些所谓“创新举措”,貌似强调保护某类群体的“合法权益”,实质引发了人们对改革公正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在维护法治统一性方面,有的超越事权规定,擅自制定执法司法办案标准、出台相关政策举措,以致违背上位法或于法无据,等等。对此,必须强化问题意识、突出问题导向,坚定改革方向、保持改革定力,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把法治领域改革引向深入。


三、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必须坚持守正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无论改什么、改到哪一步,坚持党对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不能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不能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取向不能变”。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中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突出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突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突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既是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方向、立场、原则,也是衡量和检验法治领域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

坚守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个“定海神针”,确保法治领域改革不走弯路、不入歧途、不犯颠覆性错误。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毫不动摇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法治领域改革全过程,坚定不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指明的政治方向、确定的前进道路深化落实改革。要持续强化理论武装,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真理力量、实践伟力,全面掌握贯穿其中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特别是要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领域改革全过程各方面。要紧紧依靠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优势,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法治领域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落地落实;推进重大立法事项、研究重大司法政策、谋划重大改革举措、开展重大专项行动等,都必须及时按程序逐级请示报告。

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根本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实践雄辩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人民意志、顺应时代潮流的道路。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唯一正确道路。要坚持自信自立,决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决避免掉进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政治陷阱,坚决防止“照搬”西方法治理论、“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的错误倾向,确保法治领域改革不迷失方向、不迷失自我。要坚持守正创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要坚持融通中外,总结提炼党领导人民探索法治新路、创造法治伟业的百年实践,深刻把握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对法治文明赋予的新内涵、提出的新要求,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坚守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取向。为了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意义;依靠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动力。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要求落实到改革各环节全过程。要把群众需求作为改革的逻辑起点,聚焦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深入一线了解执法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真实期待,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问题、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公平正义问题。要把维护群众权益作为改革的价值原点,凡是有利于维护群众权益的,坚决改;凡是存在损害群众权益、加重群众负担风险的,坚决不能改。要把群众满意作为改革的现实落点,真正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最终标准。

坚守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社会公平正义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价值力量,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外在重要标志。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加快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切实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权责统一、公正高效的执法司法权力运行体系。要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从制度机制上保障和推动执法司法人员牢固树立先进理念、转变工作方式,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追求最佳效果,推动实现人民群众更加可见、可信、可触、可及的公平正义。

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基石,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侵犯。要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促进立法的平等性和非歧视性。特别要探索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进一步明确执法司法适用的一致性,减少执法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臆断;运用信息技术辅助执法司法,推动全国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提高执法司法标准和执法司法活动的一致性。要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更加突显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发展与安全等法治建设重要价值,完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保障体系,依法规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坚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实践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要求我们必须处处基于事实、时时对标法律,确保法治领域的每一项制度、每一个决定、每一宗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要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事件性质,从实体、程序、效率、效果等方面分层分类细化标准路径,构建保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落实的制度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事实遵从,推动执法司法人员强化亲历性审查,全面掌握案事件背后的实质法律关系和各方真实诉求,全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高司法工作质效和公信力。要进一步加强审查监督,正确处理宏观与微观、办理与管理、放权与控权、管案与管人等关系,完善执法司法机关内外部案事件办理监督审查机制,重点加强对执法办案法律适用、事实根据、证据链闭环的监督审查。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司法质效考评体系,坚决破除唯考核论、唯指标论倾向,推动考核指标设置符合国家法律、符合法定职责、符合工作规律、符合实际情况。


注释: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8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1页。

②习近平:《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处理好若干重大关系》,载《求是》2023年第19期,第6页。

③习近平:《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2020年11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81页。

④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2月9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5页。

⑤习近平:《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2020年11月16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76–377页。

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2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48页。

⑦《习近平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强调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坚定不移将改革推向深入》,载《人民日报》2017年11月21日,第1版。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4年第8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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