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单位集资房产证难办的“症结”

财富   2024-12-12 07:00   陕西  


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产品多元化的发展,消费者对于房产确权的意识愈加强烈。很多由单位主导建造的集资房在如今的大环境下,办理小产权证的需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众多不可避免的问题,小编今日就这一问题给大家进行分析。


一、单位集资房的“前世今生”


我国自1998年结束长达十余年的住房福利制度,逐步推行住宅建设市场化和住房消费货币化的改革。在这个改革过程中,集资房应运而生,这一概念的产生本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从本质上来看,集资房的产权仍归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所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只要单位未对该部分房产进行集中处置,职工可以实现一直居住的目的。


也有部分集资房产权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这种情况下,核心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职工个人取得房屋小产权证明,在取得房产证后便可以上市交易。


二、房产证难办的“症结”所在


就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影响办证的主要原因大多是办理初始登记出现问题。集资建房之初,通常受到土地性质等因素未及时缴足土地出让金,后续部分土地建设规划手续不全,问题遗留至今导致大产权证也未完成办理,前置手续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分割小产权证的落实问题。


三、化解“症结”的可行性思路


解决问题的核心需要从根源上处理产权确认的问题,通常考虑两步走的解决思路:


首先,集资房需要由当地集资房建设单位办理大产权证。


其次,涉及职工买卖房屋的,交易双方人应当凭集资批文或资产处置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集资房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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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由中道财税原创发布,作者(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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