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

财富   2024-12-04 07:02   陕西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应按照房产的原值减去一定比例后的余值按照1.2%税率来计算缴纳房产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应当区分情况:


一、对新建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应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新建房屋进行首次(无论购置时间多长,只要是第一次)装修中,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对使用过的旧房装修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应当区分情况。财税〔2008〕152号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所确认的房产原值作为基础。因此,对于旧房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通常都是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增添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按照会计制度应该计入房产原值,相应增加了房产原值的,相应装修费应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零星维修等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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