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和融资售后回租是企业在资产管理和资金筹措中常见的两种金融工具。尽管它们在形式上都涉及“资产”和“资金”的流动,但在业务实质、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从多维度深入剖析融资租赁与融资售后回租的财税处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模式。
一、基本概念与业务特征
1.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兼具“融资”和“融物”功能的金融服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购买资产,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通常可以选择以象征性价格购买资产。
核心特征:
1)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
2)融资属性明显:本质上类似于分期付款购置资产;
3)长期性:合同期限较长,通常覆盖资产的大部分经济寿命。
2. 融资售后回租
融资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自有资产出售给融资机构,同时签订回租协议继续使用该资产。表面上看是“出售+回租”,但实质是一种以资产变现为目的的融资行为。
核心特征:
1)形式上的资产转移:企业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但风险和报酬未完全转移;
2)资金变现功能突出:主要用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流动性;
3)灵活性较强:适用于资金需求紧迫但又不想放弃资产使用权的企业。
二、会计处理差异
1.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需关注以下几点:
1)承租方:
*在租赁开始日,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中较低者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长期应付款”;
*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分摊至各期财务费用。
2)出租方:
*将应收最低租金作为“应收账款”,并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对出租物不再确认固定资产,而是确认为应收款项。
2. 融资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售后回租需判断是否构成“融资性质”:
1)若构成融资性质(风险和报酬未转移):
承租方不确认出售收入,而是将出售价格与账面价值差额递延至未来期间;
继续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同时确认融资费用。
2)若不构成融资性质(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出售行为确认为收入,回租部分按经营性或融资性分别处理。
三、税务处理差异
1. 增值税
1) 融资租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融资租赁被归类为“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具体规定如下: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不动产融资租赁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借款利息后的余额。
2) 融资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售后回租中的本金部分不征收增值税,仅对利息部分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1) 融资租赁
出租方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承租方支付的利息费用可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2) 融资售后回租
承租方出售资产时,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而是继续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支付
的利息部分可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四、政策优惠与实务操作建议
1. 税收优惠政策
1)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融资售后回租服务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不动产不适用此优惠政策。
2. 风险防控要点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条款设计需清晰明确,特别是本金与利息金额的划分;
2)售后回租中需确保交易实质符合“贷款服务”的认定标准,否则可能被重新分类为普通销售行为;
五、总结与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两者在形式上都涉及资金和资产流转,但其核心目的和财务影响存在本质区别。在实际应用中:
1.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模式
1)若希望获取长期使用权并最终拥有资产,可选择融资租赁;
2)若希望快速变现存量资产提高现金流,可选择融资售后回租。
2.在操作层面,应充分考虑相关财务和涉税政策,合理规划交易结构,以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并降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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