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社保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时到账!12月1日起执行!

财富   2024-12-06 07:00   陕西  


住房公积金提取又便利了!多地官宣自12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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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

可用社保卡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时到账

近日,广东省河源市发文明确:社保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实时到账。

从2024年12月1日起,中心支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社保卡作为身份证明材料。缴存单位专管员及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可将社保卡作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支持社保卡作为提取资金收款银行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可用个人社保卡作为提取资金收款银行卡。



02


12月起,

多地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江苏苏州: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1、下调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2、加大军人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借款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现役军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受一次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

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3、优化贷款计算方式。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选择余额倍数法计算可贷额度的,可将本人及配偶一年内在我市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4、拓展加装电梯提取覆盖范围。支持缴存人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我市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实际分摊费用。

5、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我市购建(还贷)提取政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6、推进老旧住区自主更新使用住房公积金。符合城市更新要求的老旧住区自主更新,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

二、山西太原:可申请公积金支付租房房租

1、提取条件

缴存人租赁已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合作协议》的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一)申请人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申请人租赁合同期内无其他租房提取记录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无贷款、无担保、无冻结。


2
、提取方式

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原则,申请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直接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按照其申请的金额一次性划转至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机构约定账户。

3、提取时间

签订租赁合同时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

(一)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实际租金,且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二)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应大于合同期内租金,且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0元。

5、其他规定

申请人同时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6、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甘肃: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房提取额度

1、支持租房需求

增加新市民、青年人、新就业大学生、乡村振兴驻村人员面向市场租房提取支持政策,提高提取额度。

2、扩大提取范围

增加“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情形;将“出境定居”提取情形调整为“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将“可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提高提取频次

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频次由“三年内可以提取一次”调整为“三年内可提取,每年提取一次”;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频次由“两年内可以提取一次”调整为“三年内可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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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

单位不交公积金,违法!

近期,长沙住房公积金官方微信发布《以案说法: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被罚5万元》一文。

文中明确: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调查取证,该公司自2017年注册成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超过89个月。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也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从全国范围来看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违法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给员工缴公积金。这是有法规文件明文规定的



04


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

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当然可以。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我们来看个案例:

基本案情:

王茂现,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茂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

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虽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争议范围,因此职工投诉单位少缴或不缴公积金不能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时效。

所以,如果公司未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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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每个月应该交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每月的缴存金额主要根据员工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主要计算公式为:
员工月缴存额=公积金缴存基数x公积金缴存比例x2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条例看,要计算缴纳金额,就必须知道缴纳基数,在实际情况中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

2、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3、非当年新入职,缴纳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其中,“上一年度”按照自然年计算。如2023年核定基数时,应计算2022年期间的月平均工资。

什么是“月平均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婚假、产假等)。从这个范围看,应该包括了我们每月应计入工资的全部收入总额,并且是税前收入总额。

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实际工作月份数,其中不足月部分不参与计算。

其中,公积金缴存基数跟社保一样,也有上限和下限,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度会发布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一般设定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二、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三、住房公积金基数与社保基数一致吗?
一般情况下,二者基数都是根据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应该一致,但是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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