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至20日,第十届“分析进路伦理学”学术研讨会在湖南师范大学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华伦理文明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系、《伦理学研究》杂志社等单位联合主办。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等20余所高校及科研机构的60余位学者参加本次研讨会。 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副院长文贤庆教授主持开幕式,武汉大学哲学学院葛四友教授为会议开幕式致辞。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规范性的根源”,与会学者围绕这一主题就“拉兹的规范性思想”、“道德规范性”、“实践理由与合理性”、“基于价值的理由理论”、“行动中的规范性”等话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共开展了12场主旨报告暨学术讨论活动。(文贤庆教授主持)
(葛四友教授致辞)
第一场的报告人是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的李亚明老师,主题是“当代道德规范性研究中的‘行动性’概念”。李亚明老师阐释了行动性在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及科技伦理治理中的重要性,探讨了不同理论对行动性概念的理解以及不同的理解如何影响了道德规范性的论证。她指出,行动性曾被理解为实现主观目的的能力、实现客观目的的能力,以及认识到特定人际关系并据以行事的能力。主观目的导向的行动性导致公共理由的论证存在不足,而完全以客观目的为导向的行动性在公共理由的论证中面对同样的困难。关系导向的行动性概念能够有效解决这些困难。她最后总结道,行动性与道德地位、道德理由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理解这一关系有助于更好地解析道德规范性。
(李亚明老师)
中山大学卢俊豪老师对李亚明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论。卢老师首先指出,在讨论道德规范性时,文章中探讨的道德关系较为狭义,导致理解上的挑战;二是文章在概念翻译上与流行用法存在一定的差异;第三,文章在解释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的区别,以及 agency 的不同解释时,存在不太清晰的地方;第四,文章用“自主能动性”概念广泛地谈论到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领域的应用,以及对于理由(reasons)在道德规范性中的重要性讨论,建议在讨论中能够基于行动性概念、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之间的关系、强规范性与弱规范性等问题进行更近一步的界定。 (卢俊豪老师)
第二场的报告人是东南大学范志军老师,主题是“两种行动理由的统一”。范志军老师主要探讨了康德哲学中理性与偏好的统一性问题。康德区分了基于偏好的感性行动和基于法则的理性行动,但这种二元论导致行动者自我分裂。科斯嘉和夏皮罗提出了外在构成模式,强调理性与偏好的结合,而伍德和德维特主张内在构成模式,认为偏好内在于理性。范志军老师提出,要实现统一的规范行动,需超越二元论,通过反思综合构成模式,将理性法则和幸福原则结合,形成配得幸福的行动理由。康德认为德性和幸福的统一构成至善,其中德性法则是获得幸福的条件。范志军老师指出,通过实践理性的运用,我们可以将道德法则应用于感性世界,实现理性和偏好的统一,从而达到至善的行动。(范志军老师)
华南师范大学詹莹莹老师对范志军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论。詹老师指出,科斯嘉提到的行动理由与反思判断力提到的行动理由并非一致,反思判断力里面的构成性原则与科斯嘉的自我构成也并不属于同一个构成;如果说外在构成实际上是站在二元论的立场上,那如果从实践理由这个维度来说这种构成何种意义上能被理解成外在的;理性是如何参与和渗透到欲望之中去决定行动的;康德的反思综合构成模式更多的是涉及反思判断力,而其与科斯嘉所提的理性反思并不是一回事,科斯嘉涉及的反思性意识是不是更大程度上与图形法所涉及到的知性相关;图形法的普遍化综合运用对于二元论的实质性解决在哪;康德对自我问题的理解(包括自我的善恶问题、德福一致问题)与科斯嘉的自我理解是否一致等问题。(詹莹莹老师)
第三场的报告人是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哲学系的陆梓超老师,主题是“领土权的规范性基础——对‘意愿主义’领土权理论两种变体的考察”。陆梓超老师首先介绍了当代政治哲学视域下的三种领土权理论:意愿主义、功能主义和民族主义,聚焦于“意愿主义”的两种变体,即“个人-意愿主义”和“多数-意愿主义”,旨在通过对两种变体的批判性考察为提出更为合理的“功能主义”方案铺平道路;其次他重构了以洛克主义为基础的“个人-意愿主义”的理论及其优势,并从前制度的土地所有权、添加制定规则的能力、代际不平等、土地增值的政府行为等四个方面来对该理论进行批评;最后,他又转入了对另一种变体理论“多数-意愿主义”的批驳,认为:第一,居住权的两种规范性证成路径(实现人生筹划或维持社会关系的基本前提)皆站不住脚;第二,“人民”集体行动者的标识性特征不够明显,且制度机构和人口聚居的要求来自于“功能主义”的理论进路;第三,以多数票决的程序确定“人民”的方式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陷。(陆梓超老师)
武汉大学陈江进老师对陆梓超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论。陈老师指出,首先,在概念的使用问题上,可能存在“正当性”和“证成性”的混用,以及用“变体”来指代这两种理论是否恰当的担忧;其次陈老师根据洛克的文本理解对报告第二和第三部分的批评作出回应,认为报告中存在着对洛克及其契约论的误解。针对“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批评有些怪异且未必成立,因为对于洛克来说,自然法的路径很重要,《政府论》透露出对自然法的明显诉求;并且,关于撤销权的两个方案都会导致自相矛盾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在洛克那里,这两个方案不是非此即彼,在反抗权和撤出权之间留有很多空间;最后,陈老师质疑两种意愿主义理论是否真有本质差别,以一致同意和多数票决为例,多数票决本就暗含在契约论中,其本身就是全体一致同意的结果。(陈江进老师)
第四场的报告人是格罗宁根大学的顾清源博士,主题“A Problem for the Practical Expressivist Account of Inconsistency”。顾清源博士探讨了实践表达主义(Practical Expressivism)在解释不一致性(inconsistency)时面临的挑战。他指出,Neil Sinclair 提出的实践表达主义理论虽然试图通过准实在论策略来解释道德话语中的不一致性,但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顾清源博士通过分析实践表达主义的核心主张,提出了具体的批评,并探讨了其对整个实践表达主义项目的影响。 顾清源博士首先介绍了实践表达主义的基本背景和核心主张。Neil Sinclair 是这一理论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道德句子表达的是行动倾向或情感态度,而非描述性的信念;道德分歧可以理解为行动倾向或情感态度的不一致;道德理由可以理解为能够引发或改变行动倾向的因素;嵌入的道德句子(如条件句、否定句等)可以通过行动倾向或情感态度的组合来解释。然而,顾清源博士认为,实践表达主义在解释不一致性时存在严重问题。Neil Sinclair 提出,不一致性可以通过行动倾向或情感态度的不一致来解释,但顾清源博士指出,不一致性不仅仅是行动倾向或情感态度的不一致。在某些情况下,行动倾向或情感态度的不一致并不能完全解释不一致性。顾清源博士进一步指出,实践表达主义的核心主张之一是通过模态可靠性(modal reliability)来解释道德句子的意义。然而,模态可靠性并不能完全解释不一致性。而且,实践表达主义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解决 Frege-Geach 问题,但实践表达主义在解释不一致性时存在严重的缺陷,这影响了其对 Frege-Geach 问题的解决方案,而且进一步还影响了整个实践表达主义项目的完整性。他呼吁实践表达主义者重新审视其理论框架,寻找新的方法来解释不一致性,以增强其理论的解释力和说服力。(顾清源博士)
武汉大学葛四友老师对顾清源博士的报告进行了深入点评。首先,实践表达主义在解释不一致性时是在理论体系的内部进行意义界定的,而顾清源所提出的分析和例证主要基于直觉。因此,这两者之间存在方法论上的错位,导致对问题的不同解读。其次,如果道德判断表达的是有真假值的命题,那么它与一般欲望的表达显然有所不同。我们习惯于将道德判断视为与事实陈述类似,但一旦将其放在欲望层面上,就会与我们的直觉产生偏差。葛四友举例道,虽然我们可以认为“吃蛋糕是好的”或“吃蛋糕是不好的”,但当这些表达带有道德意味时,我们的判断会更加复杂,无法仅通过直觉得出结论。葛四友老师还进一步探讨了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中的否定方式的差异。在事实判断中,找到单一的证据即可证明一个陈述为错,而在道德判断中,即使某行动带来快乐,我们也可能在综合考量后得出该行动不应该执行的结论。(葛四友老师)
第五场的报告人是南开大学林建武老师,主题是“诠释性道德虚构主义与道德接受的发生”。他通过利用量子力学中的“坍缩”概念,进一步强化了卡尔德隆的诠释性道德虚构主义观点。他首先对诠释性道德虚构主义进行了介绍,强调了作为“准-断言”的道德话语与道德接受的关系。他认为道德虚构主义者继续使用道德话语,是因为其“有用性”,他们将道德断言视为“准-断言”,即虽然形式上似乎在表达真理,但实际上并不关联于真理,而是因为这样做对道德生活有益。这种观点类似于在数学中为解方程而进行的假设,重点在于推进推理过程,而非证明假设本身的真实性。随后,他针对传统的道德实在论和道德信念的认知主义解释进行反驳。他通过区分革命性道德虚构主义与诠释性道德虚构主义,认为诠释性道德虚构主义不需要对他人的心灵状态提出主张,强调诠释性道德虚构主义希望在不承担道德价值本体论代价的情况下保持道德话语对人类生活益处的非实在论立场。同时通过引入“松散责任”概念反驳道德信念的认知主义解释,认为即使双方持有不同的道德信念且认为对方不可理喻,仍然可能坚持自己立场,因为道德感受性是一种情感和判断的综合体,不完全依赖于认知上的说服,从而提出了一种支持二阶非事实主义与一阶事实主义相容的非认知主义解释。而针对弗雷格-吉奇问题,他指出,非认知主义已在陈述中对道德语句进行了“非表征化和去信念化”处理,嵌入式和独立使用的道德语句语义一致,关键之处在于说话者的情感感受性,强调情感性说服在道德陈述和断言中的重要性。最后,他提出,通过引入量子力学的“坍缩”概念,可以更好地解释道德接受的发生过程,理解道德接受与“准-断言”的非认知主义作用机制,以及阐明道德情感如何在道德话语中稳定传递,从而确保道德陈述的确定性和有效性。(林建武老师)
中南大学黄伟韬老师对林建武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论。他质疑,仅仅接受道德叙事而不持有信仰是否会导致规范性的丧失,以及一阶层面的事实主义与二阶层面的非事实主义是否可以兼容。此外,他提出了量子坍缩与道德推理的类比是否恰当的问题,并讨论了如何在道德判断中考虑情感态度的改变,以及这种改变是否能解决弗雷格-吉奇问题。(黄伟韬老师)
第六场的报告人是东北师范大学的刘静老师,主题是“捍卫一种康德式的实践理性——对威廉斯内在理由论的批判与回应”。刘静老师站在康德式实践理性对威廉斯内在理由论进行了批判,她首先概述了当代关于道德理由的争论,特别是威廉斯的内在理由论与康德主义之间的分歧。威廉斯认为行动理由应源于个人的“主观动机集合”,而康德主义则主张行动理由应有普遍的规范性,超越个体的主观动机。进一步,刘静老师批判了威廉斯内在理由论的两大问题:其一,威廉斯假设动机必须来源于欲望,但此观点忽视了理性在动机形成中的作用;其二,威廉斯的实践慎思依赖于主观动机,难以推出具有普遍规范性的理由,从而导致个体的自我分裂问题。相比之下,康德主义则强调“理性的自我”,倡导一种普遍性的道德命令,使个体能够在规范性理由的激励下实现自我统一。最后,刘静支持康德式实践理性,认为其能够为动机提供更具普遍性的结构,并引导个体在无人称立场下超越个人偏好,从而实现对“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一规范性问题的回答。(刘静老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金一鑫老师对刘静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论。文章第二部分的问题在于,预设了道德规范具有普遍性客观性,作者说Williams的激发性动机集合不能推出道德规范的普遍性,而Williams从根本上不承认也不需要普遍客观的规范性。这是一种循环论证。实际上文章需要论证的是,Williams所否认的规范的普遍客观性是对于道德生活来说是不可缺少的,也就是说明规范性为什么具有普遍性,并且Williams的学说中不能得出这种普遍性。(金一鑫老师)
第七场的报告人是华中科技大学的钟世文老师,主题是“Deciding to be Bad: A Constitutivist’s Account of Bad Action”。钟老师要讨论的是,恶行对于Korsgaard这样的康德式的建构主义者来说是如何可能的。Korsgaard试图通过说明绝对命令是能动性的构成性原则,即只有通过遵守绝对命令,一个行动者才能成为(统一的)行动者,其行为才可以被看作是行动者自身的行动,并以此说明道德法则在动机上的普遍有效性。然而这带来的问题就是,这一套框架无法解释恶行(坏的行动)的存在——要么不存在恶行,就算恶行存在也不会被行动者选择,即便行动者选择恶行也无法将错误归结于行动者。钟老师通过Katsafanas对Korsgaard的反驳,也就是“对行动好坏的评判是否让行动者实现了完整的统一”这一点入手,来考察Korsgaard可能的两个选择。这里做出了一个完全统一与部分统一的区分:完全统一会让恶行无法被解释;部分统一能解释行动者的能动性,但是会导致无法解释绝对命令的统一性。Korsgaard认为一个行动者不能只选择成为部分统一的行动者,承诺履行部分的行动就是承诺履行完整的行动。这意味着行为者不可能选择非最大化的统一性。钟老师要为Korsgaard辩护的是,部分统一的行动仍然算是行动,在这种框架下,恶行是缺陷性行动。这种解释意味着恶行是在一个行动者没有实现完全统一的情况下,基于反思性、自主性去追求一个最大化的统一。虽然它不符合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但是仍然可以把行动归结于行动者。钟老师认为,自主性是通过行动者的反思性而形成的,通过动机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可以解释如何通过反思性选择获得一种部分统一。恶行实际上是在不正义环境中发展自主性的行动者未能完全理性统一而做出的缺陷性行动。(钟世文老师)
深圳大学的王帅老师对钟世文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论。他认为,钟老师辩护了当代康德式的建构主义的解释,它有两个优势,第一个是它可以解释恶行合理;第二个似乎进一步它可以为内在主义提供一种支持,也就是表明在内在动机要求的框架下,道德法则依然具有规范性。王帅老师先提出了三个问题,并认为这三个问题都不太符合我们的常识与道德直觉:(1)钟老师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处在不正义的人类条件下,那么我们的恶行就体现为一种认知失调。但是这是否暗示了任何行动可能都是某种形式上的恶。(2)如果恶行只是一种认知失调,它好像是在说:没有人做出恶行是出于他的恶意。(3)既然没有人出于他的恶意做出恶行,似乎所有行动者都不需要为恶行负有全责。王老师提出的第四个问题是:钟老师所策划的这种消极意义上的积极性是一个空洞的有缺陷的解释。因此,在总体上,王老师认为,钟老师对Korsgaard的建构主义思路的辩护仍然是存疑的。(王帅老师)
第八场的报告人是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陈子衿博士,主题是“论帕菲特的痛苦论证”。陈子衿博士首先简要阐述了理由主观主义的不同版本,以及它与理由客观主义的区分。帕菲特认为理由主观主义是不合理的,并提出痛苦论证对其进行了批评。痛苦论证的结构为:依据主观主义,如果我们欲求痛苦,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避免或尽力避免一切未来的痛苦。然而,基于直觉,我们全都有理由想要避免或尽力避免一切未来的痛苦。接着,陈子衿博士着重介绍了帕菲特的痛苦论证面临的一类重要挑战——斯特里特提出的“可接受性挑战”,这一挑战力图证明对痛苦的精致欲求是理性上可接受的。通过回应“可接受性挑战”,陈子衿博士得出结论:这个世界上有一些偏好或欲望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存在着一种独立于主观欲求的客观标准。(陈子衿博士)
天津大学的弥维老师对陈子衿博士的报告进行了评论。弥维老师认为,报告的优势在于高度还原了帕菲特的立场,但文章的论证过薄,也即忽视了帕菲特和斯特里特争论背后的根本哲学问题。具体而言,帕菲特的痛苦论证试图将自然主义立场和非自然主义立场相结合,斯特里特对帕菲特的批评则基于自身坚持的自然主义立场。更进一步地,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的讨论关乎对于“事实”的形而上学解读。(弭维老师)
第九场的报告人是中南大学的陈杰老师,主题是“康德的‘应当蕴含能够’原则与法兰克福案例”。陈杰老师从法兰克福案例对备选可能性原则(PAP原则)的反对出发,重构了D.Widerker和D.Copp援引康德的“应当蕴含能够”原则(OIC原则)来为PAP原则辩护的论证,通过三个回应说明这种辩护方案并不成功。陈杰老师的第一个回应是说明康德的OIC原则并不涉及PAP原则要求的“做其他事的能力”,因而D.Widerker等人的论证是无效的。第二个回应区分了PAP原则与OIC原则中能力概念的不同内涵。陈杰老师基于康德的先验哲学,从“应当”“意志自由”以及“准则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核心地位”三个方面着手,说明OIC原则中的“能够”是“能够确立某种准则”,而PAP原则中的“能够”指的是“能够在经验世界中做出某种行动”,因而OIC原则并不能用来为PAP原则提供辩护。第三个回应承接第二个回应,进一步说明法兰克福案例并不是OIC原则的反例,二者是相容的。(陈杰老师)
中山大学的刘畅博士对陈杰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论。他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不做某事和做其他事之间并没有特别大的差异,第一个回应的力度因而被削弱了;二是如果把OIC原则的中的能力解读为能够确立某种准则,那么对能力概念的区分究竟是在经验和先验的意义上还是在意图和身体移动的意义上的。(刘畅博士)
第十场的报告人是北京大学的王昱洲老师,主题是“存在悬置判断的规范性理由吗?”他认为,在组合“理由的推理观”、“信念寓于真相”以及“知识标准”的情况下,存在悬置判断的规范性理由。他首先介绍了“理由的推理观”(The Reasoning View,RV)理论与规范性理由的关联作为讨论基础。在“理由的推理观”理论中,当行动者基于关于事实的正确信念及态度,通过良好的推理模式得出行动结论时,该事实成为行动的理由。同时强调,在这种理论中,并非只有真实发生的推理过程才能产生规范性理由。即使个体没有进行实际推理,只要事实存在且能通过好的推理模式推导出某一行为,那么该事实就可以成为支持该行为的规范性理由;此外,并非所有推理的前提都能成为规范性理由,只有事实才能作为理由。如果推理的前提是虚假的信念(如不存在的儿童落水情况),那么即使推理过程是好的,这种虚假信念的内容也不能构成规范性理由。也即是说,在这种理论中,规范性理由是可以在特定情境下被驳斥或改变的。随后,他通过引入“信念寓于真相”(Belief Aims at Truth,BAT)这一常识态度与悬置判断的冲突,提出了悬置判断的恰当性问题。最后,为解决这一问题,他提出了探究标准(Inquiry Standard,IS)、调和主义和知识标准(Knowledge Standard,KS)作为判断悬置的规范性依据,在分析了这些标准在不同认知冲突场景下的应用后,支持主客观标准结合的知识标准作为信念选择的规范性理由的根据。(王昱洲老师)
武汉大学刘晓飞老师对王昱洲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论。他针对“理由的推理观”与“信念寓于真相”的理解问题提出质疑,认为二者之间可能存在不匹配之处;同时通过构筑一个因为认为事情不重要而选择悬置判断、而非接受某种明确的标准来指导判断过程的个体例子对报告所提悬置判断的规范性理由的完备性提出质疑。(刘晓飞老师)
第十一场的报告人是东南大学的孙逸凡老师,主题是“Hypothetical Reasons and Irreducible Normativity”。孙逸凡试图在现象属性的思考中弥合假言理由与不可还原的规范性之间的张力,自然事实无法解释实践领域中的诸多事实,而假言理由恰恰能够在现象属性的事实中寻得规范性。他首先从两种直觉出发:一方面,存在着一些能够被欲望所解释的假言理由;另一方面,规范性理由来源于一些规范性的事实,而规范性的事实不能被还原为自然事实。孙逸凡进一步区分了对假言理由的两种理解:Normative Role和Metanormative Role。前者解释了欲求如何衍生出理由,但未触及理由的本质属性;后者则在解释理由的本质时一定要诉诸于欲望。此外,孙逸凡将赞成态度(pro-attitude)引入假言理由,并分析了解释赞成态度的两种理解:Source Role与Non-source Role。假言理由之所以具备规范性,正是因为行动者对某一行动的支持(favor)与赞成态度密不可分,并且行动者对行动的支持不仅出于情感上的倾向,也是自我引导的一种方式,从而使得假言理由能够具备指导行动的规范性。(孙逸凡老师)
北京师范大学的金钊博士对孙逸凡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论。他认为,孙逸凡老师似乎预设了不可还原的规范性理由只能是定言理由,那么,既然已经引入了现象属性的概念,为什么在解释规范性理由时没有借用现象属性进行解释?另外,诉诸于心理体验的解释没法区分道德的规范性理由与非道德的规范性理由,因为并非所有具有规范性定言形式语句都是道德语句。因此,金钊希望孙逸凡进一步地澄清对道德理由的解释。(金钊博士)
第十二场的报告人是北京大学的赵斌老师,主题是“A different Virtue–Theoretic Response to the Swamping Problem”。赵斌老师首先基于过程可靠主义的想法,构建了对知识比真信念更有价值的模态论证:MA1:具有模态可靠性性质的真信念B在大多数知识上有趣的可能世界中都是真的。MA2:在大多数知识有趣的可能世界中为真的真实信念比相应的仅仅是真实的信念更有知识价值。MA3:知识要求一个人的真实信念具有模态可靠性属性。因此,K>TB:知识在认识论上比相应的仅仅是真实的信念更有价值。接着,赵斌老师选取了强德性知识论,将认知成功(即相信真理)的两个条件之一的认知运气通过美德条件的满足来排除掉,而只剩下认知能力的运用。相对于认知运气,经过锻炼的认知能力显著增强着目标信念的模态分布。由此,过程可靠主义只表明知识具有一种模态可靠性,而强美德知识论能更清晰阐释这一作为知识的信念的、不同纯粹真信念共享的模态可靠性属性为何使得前者更有价值。这种回应强调了认知能力在形成真信念中的作用,并提出了一个关于安全条件的新版本:SafetyV,即根据相同的信念形成方法,此目标信念为真的附近可能世界的比例会显著接近100%。(赵斌老师)
厦门大学的王奇琦老师对赵斌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论。王老师的第一问针对强德性知识论和过程可靠主义的本质区别:如何处理有些看上去并非属于认知能力的可靠过程,例如可靠的专业直觉?第二问针对赵斌老师对认知运气的片面角色认识,在一些情况下,不通过认知能力而凭运气形成的真信念也有可能是真理。第三问针对赵斌老师模态分析下的知识价值一元论,王老师指出,知识既可以还原为特定的概率或模态分布,也更应该落到伦理、美学、实践等场域,知识的价值应是多元的。(王奇琦老师)
通过此次交流,与会学者不仅深化了对道德规范性、道德建构主义、实践理由与合理性等重要议题的理解,还为解决伦理学中的经典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与会学者们的精彩报告和热烈讨论,生动展现了分析进路伦理学具有的严密逻辑分析和深刻理论洞察的特性,特别是在面对复杂的现实伦理问题时,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和方法,彰显了分析进路伦理学在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中的独特价值。 会议最后,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系副主任肖根牛老师主持闭幕式,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副院长文贤庆教授做总结发言。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肖根牛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