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优先性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关键部分。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以边际效用论证和等级论证为之辩护。在《罗尔斯论自由及其优先性》中,哈特既指出了罗尔斯的论证的严重缺陷,又揭示了罗尔斯的辩护的教条化方针。为了回应哈特切中要害的深入批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将自由的优先性奠基在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观念之上。作为保障这样的个人在道德能力方面的更高层级的利益所必要的社会条件,基本自由应具有优先性。罗尔斯对哈特的回应是成功的,但《政治自由主义》对自由的优先性的辩护并不完全令人信服。要想证成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必须在证实基本自由对道德能力的发展和运用的必要性的同时,证实其余基本善对它们的发展和运用并不必要。
主讲人:冯秀岐(东北大学)
主持人:王大封(湖南师范大学)
评论人:文贤庆(湖南师范大学)
时 间:2024年4月28日19:00-21:00
地 点:湖南师范大学景德楼415会议室
腾讯会议:298167333
哔哩哔哩:230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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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哲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现为东北大学伦理学研究所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伦理学和政治哲学。
清华大学哲学博士,现为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系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康德哲学。
清华大学哲学博士,现为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系、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康德道德哲学、美德伦理、中西伦理比较和科技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