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下寒冬里的风霜,迎来春天的复苏,伴随着玉兰花开,岳麓国际道德论坛&麓山哲学坊于2022年3月21日周一晚19:00在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415开启了新一期ISSUE系列的探讨。本期话题为“语言、实践、意志——道德规范性问题前沿论析”。由三大板块构成:第一板块是刘松青老师带来的报告——“语言的规范性问题:修辞的舞步可以跳出道德规范性的魔掌吗?”;第二板块是卢俊豪老师带来的报告——“实践攀升与历史生成:理解道德规范性的动态性与开放性”;第三板块是文贤庆老师带来的报告——“从自由意志的规范性走向道德责任”。
第一板块
语言的规范性问题:修辞的舞步可以跳出道德规范性的魔掌吗?
刘松青老师首先阐述了报告选题的缘由。随后,刘松青老师从修辞学的起源、修辞学的本质、柏拉图对修辞学的批判、修辞与道德规范四个部分进行了探讨。
在第一部分,刘松青老师讲述了修辞学一词的起源、修辞学主要研究的问题域以及修辞作为学科所包含的科目,并对修辞学在具体功用上存在多种说法进行了分析。
在第二部分,针对修辞学的本质,刘松青老师分别列举了高尔吉亚、亚里士多德、尼采、罗伯特·沃迪、肯尼迪等人对于修辞本质的看法。刘松青老师认为对于修辞本质的定义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修辞是技艺、本能还是德性?另一方面是修辞的目的是为了求真、求善、求美还是求名、求权、求利、求效?但概括而言,刘松青老师认为以上人物对于修辞本质的定义基本还是处在把修辞看做是论辩说服的层次上。
在第三部分,刘松青老师通过《高尔吉亚篇》中高尔基亚和苏格拉底的对话,向我们展示了柏拉图对于修辞学的批判。刘松青老师表示,根据苏格拉底对修辞的定义可知,在柏拉图那里,真正的修辞学不是危难中拯救我们身体和财务的技艺,而是拯救我们灵魂的力量,它的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实现良好的公共生活。但对于在实际对话中常出现的纷争情况,刘松青老师则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作为对话者的“我们”对修辞的本质与最低限度的伦理缺乏足够清晰的了解,对于最佳的生活方式(公共生活)缺乏充分的认识。刘松青老师认为,按照苏格拉底的思路,修辞学应该在文化、价值领域,在人类总体生活上,提供一个最优的规范性向度,朝向善、朝向美好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修辞的舞步一定会跳入道德规范性的舞池。
在第四部分,刘松青老师主要围绕修辞公共性的维度,也就是道德规范性的维度,认为我们要参与公共生活,就必须和他人对话,倾听他人的声音,考虑他人的想法和感受,为自己的主张或价值信念提供辩护理由,同时也为自己的行动承担责任。基于此,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或共识也就意味着最充分的对话与商谈。在针对为什么要说服和接受别人的说服问题上,刘松青老师给出了几点理由,即去除自我中心的偏见、弥补理性的怠惰和追求美好生活。
最后,刘松青老师给出他自己的观点,认为人类只有在说服与被说服的对话互动中才可以解决彼此面临的难题。如果修辞的舞步没有道德规范性的约束,就很可能变成群魔乱舞。
第二板块
实践攀升与历史生成:理解道德规范性的动态性与开放性
卢俊豪老师首先强调,当代西方元伦理学的诸多讨论对道德和道德规范性给出了非常多不同的标签和立场,在他们争论的过程中,理由成为了当前理解道德规范性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道德规范性的动态性和开放性,但仍需要作进一步的阐释。由此,卢俊豪老师从“规范性的强意义与弱意义”、“道德的实践性本质”、“道德的客观性要求”、“道德规范性的动态性和开放性”四个部分来展开论述。
在第一部分,卢俊豪老师对规范性概念及其强意义和弱意义的区分进行了大致阐述。在强意义上的规范性伴随着约束,并且并不是基于强制、基于定义的约束,而是基于自由的约束。由此卢俊豪老师强调,规范性概念本身蕴含了两个看似矛盾实则融贯的意涵——规范性自由与规范性力量。
在第二部分,卢俊豪老师就道德事实的本质问题援引了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观点,试图阐明道德事实作为一种准事实,是人类通过实践投射到生活世界的内容,是人类心理“自动化而无意识的”的产物,其产生过程从根本上说植根于一种道德情感的实践攀升机制。基于以上观点,卢俊豪老师尝试建构一种道德规范性的实践功能主义立场,包括四个方面:道德“凝聚人类”的实践功能、道德命题“指向行动”的实践语义、道德情感“走向公共”的实践攀升,以及道德真理“无需先天/先验预设”的实践本质。
在第三部分,卢俊豪老师试图就道德的客观性进行一种独特的论述。一方面,卢老师认为当代元伦理学中有很多哲学家混淆了“永恒性”、“普遍性”与“客观性”,通过厘清这三个概念的不同意涵,他认为道德的客观性要求并不需要预设某种超验的、普世(适)的断言,道德规范性也不是自明的、无需实践的真理。通过援引了克里普客在《命名与必然性》中的“历史因果链条”概念,以及凯·尼尔森在《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中的“语境式客观主义”立场,卢俊豪老师试图给出一种理解道德客观性要求的历史唯物主义思路。
在第四部分,卢俊豪老师表示,通过这些论证可以进一步得出理解道德规范性的两个基本点——动态性与开放性。他认为,伦理道德不可能停留在对外在客观世界的静态再现,其必然包含实践的动态要求和动态过程,只有在动态中去回应、识别真正的规范性理由,道德的规范性才有可能被证成;因此,要拥有客观性和规范性,不一定非得寻求确定性,拥抱伦理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走向开放,或许才是我们探讨道德规范性真正需要的起点。
第三板块
从自由意志的规范性走向道德责任
文贤庆老师认为我们首先接受了一个事实:人类生活是道德的生活,而道德是一种规范性。然而,规范性要求无处不在。那么,道德规范性是从哪里来的呢?由此形成了三个阵营:外在主义者、内在主义者和意志主义者。按照外在主义者的观点,规范性来源于不可还原的规范性事实;按照内在主义者的观点,规范性来源于我们的内在精神状态;而意志主义者则认为,规范性来源于我们积极的意愿活动。在所面临的困境上:外在主义者面临“说明性不足的问题”,内在主义者面临“正当理由问题”,而意志主义者则面临“倒退问题”。
文贤庆老师在本次报告中试图捍卫一种意志主义的立场。他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自由意志的反思性认可、自由意志创造意志主义理由、在关系中承担道德责任。通过这种阐述,文贤庆老师认为意志主义者强调规范性来源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的意愿能力,这是人的一种积极能力,凸显了人的自我意识和自由,凸显了人通过自我意识和自由呈现价值和意义的过程。
具体而言,在第一部分,文贤庆老师首先通过科斯嘉(Korsgaard)对于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突出性的道德现象表明我们应该通过第一人称的反思心灵对规范性问题进行回应。然而,这种思路遗留的问题是没法从个体的主体性中走出,存在着理由的“倒退问题”和“主体间性问题”。
在第二部分,为了解决上述遗留问题,文贤庆老师进入到了张美璐(Ruth Chang)有关混合意志主义(Hybrid Volutarism)的观点。在混合意志主义看来:规范性或者是给予我们——或者通过规范性事实,或者通过与诸如欲求一样的消极状态的关系,或者是通过意志创造意志主义理由给予我们。基于混合意志主义,给予理由优先于意志主义的理由,意志主义理由在给予理由耗尽之后通过意志创造活动呈现出了人基于意志自由创造价值的能力和意义。然而,对于混合意志主义创造意志主义的观点,文贤庆老师表示它虽然凸显了人作为能动者具有的能动性,凸显了人的自由特质,但混合意志主义并没有告诉我们规范性事实在何种意义上构成了对我们的规范,并没有解决“主体间性”问题。
在第三部分,为了解决“主体间性”问题,文贤庆老师提出了“关系式意志主义”。他认为“关系式意志主义”应该满足三个条件:(1)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保证道德规范性问题是行动者自身的权威来源;(2)具有自由意志和能动性的行动者彼此之间负有义务;(3)具有自由意志和能动性的行动者共同在世界之中承担道德规范性的责任。关于(1),文贤庆老师表示,科斯嘉和张美璐的观点或者通过人有实践同一性,或者通过人有对于自己的内在承诺,表明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力的行动者能够为自己给出有关规范性的理由权威。关于(2),文贤庆老师借鉴了达沃尔的第二人称观点,通过“你-我”的关系提出了行动者彼此之间的道德权威,从而解决了道德规范性的主体间性。关于(3),文贤庆老师认为,每个人都和他人生活在世界和社会中的这种关系本质使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人真正在实践生活中一起构建了真正的道德规范。
最后,文贤庆老师总结说,他对于意志主义的辩护在根本上是认为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动性对行为主体通过内驱给予了自己一个承诺,首先解决了道德规范性对个人的道德权威问题;进而,具有这种道德权威的人是具体地与其他同样的人生活在共同的社会和世界中,人们在关系中发展出对于彼此的道德责任,从而解决了道德规范性的“主体间性”问题。
报告结束后,线下线上的师生对会谈的内容进行了提问,三位老师与提问的师生展开了热烈的互动。会谈获得完满成功!
会谈人:刘松青
主题:语言的规范性问题:修辞的舞步可以跳出道德规范性的魔掌吗?
刘松青,中国人民大学-乌普萨拉大学联合培养博士,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语言哲学,政治哲学与元伦理学。
会谈人:卢俊豪
主题:实践攀升与历史生成:理解道德规范性的动态性与开放性
卢俊豪,中山大学-雷丁大学联合培养伦理学博士,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后,主要研究兴趣领域为道德情感主义,道德规范性,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会谈人:文贤庆
主题:从自由意志的规范性走向道德责任
文贤庆,清华大学哲学博士,曾在英国圣安德鲁斯大学、牛津大学交流访学,现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暨人工智能道德决策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伦理学,尤其关注道德规范性、康德道德哲学和元伦理学。
注:部分图片和素材来自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