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形而上学》中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关系
精彩回顾:
2021年10月14日晚,王大封老师在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415会议室,为大家带来题为“论《道德形而上学》中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关系”的精彩讲座。
讲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预备性说明。第二部分分析《道德形而上学》中的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的关系。
第一部分包含如下四点: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康德道德哲学的总问题、康德道德哲学的总问题与子问题的关系、《道德形而上学》的归属。
康德哲学有四个基本问题:我们能知道什么?属于形而上学问题。我应当做什么?属于道德学问题。我可以希望什么?属于宗教问题。人是什么?属于(先验)人类学问题。
康德道德哲学的总问题:我应当做什么?
何谓“我应当”?为什么对人而言存在“应当”?康德所谓的我不是小我而是大我,是具有理性的人。“应当”表述的是理性的一条客观法则与一个意志的关系,即法则对意志的规定。人是自然的理性存在者,他同时处于现象世界(感性世界)与本体世界(知性世界)之中。他作为知性世界的一员而居于自由世界,因而服从自由法则。相比于服从自然秩序的无理性存在者,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同时处于自然法则和自由法则之下,并受自由法则约束。概言之,康德对我应当做什么的回答是:我(所有人)应当出于义务而不仅仅是符合义务而为。
康德道德法则的总问题与子问题的关系包含三个方面:什么是义务的至上原则(《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简称《奠基》);什么是义务的存在根据(《实践理性批判》);什么是义务的体系(《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寻求和确立义务的至上原则——定言命令。《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任务是阐明有纯粹实践理性,纯粹实践理性就是纯粹意志和自由意志。《道德形而上学》则是在前两本书的基础上确立义务体系。义务体系分为法权义务体系和德性义务体系两个部分。法权义务体系分为私人法权和公共法权,德性义务体系分为对自己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
关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归属问题,学界尚在争论之中,可分为人类学与应用伦理学的立场与纯粹道德哲学的立场。前者认为《实践理性批判》是纯粹道德哲学著作而《道德形而上学》属于人类学或经验性的应用伦理学著作。后者认为《奠基》《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均应被视为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纯粹道德哲学)的著作。王老师持后一种立场。他从三方面对此作了论证:1.道德形而上学与道德人类学有三重区别。其一,两者的对象不同。道德形而上学探讨自由行为的诸规则,道德人类学探讨的是现实行为的规则。其二,两者的原则及其来源不同。道德形而上学以先天的方式获得诸原则,道德人类学以经验性的方式获得诸原则。其三,两者知识体系不同。道德形而上学是纯粹理性的体系,道德人类学是经验的体系。2.纯粹道德哲学与应用道德哲学则在任务上有所不同:前者以先天的方式确立道德原则(复数),后者从经验性的人性中寻求它的原则。3.《道德形而上学》的书名是对其自身核心思想的概括。从任务上看,《道德形而上学》由“法权论”(法权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和“德性论”(德性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两部分构成,前者讨论法权义务,后者讨论德性义务。因此,该书是一本关于义务体系的书。
第二部分的开始,王老师澄清了三个基本概念:义务、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义务是法则对于自由任意的强制。法权义务是外在的强制的完全的义务。德性义务是内在的强制的不完全的义务。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是平行关系。两者基于共同的基础——定言命令与自由。定言命令是两者的基础,自由是两者的存在之基。法权义务是任意的外在运用,而德性义务是任意的内在运用。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又是相互保障性关系。最后,王老师用树喻来说明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关系:康德的义务体系(自由体系)可以被称为自由之树,树根是自由与定言命令,一个树干是法权义务体系,另一个树干是德性义务体系,两者的枝杈越长越大而相互交织在一起,相互映衬。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讲座实现了线上点评与线下点评的结合,中山大学哲学系的刘作老师和湖南师大哲学系的文贤庆老师作了精彩的点评。报告主体部分结束后,在场师生积极提问,王老师与提问的师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回应了大家的问题。讲座获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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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王大封
王大封,清华大学哲学博士,曾于德国图宾根大学哲学系交流访学,现为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系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康德哲学。
评论人:刘作 文贤庆
刘作,武汉大学哲学博士,现为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德国观念论、伦理学。
文贤庆,清华大学哲学博士,现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暨人工智能道德决策研究所老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伦理学。
主持人:肖根牛
肖根牛,复旦大学哲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系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古典哲学、美国当代哲学。
注:部分图片和素材来自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