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笑气”,真“刑”!
近日,青山区法院依法审结青山区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情回顾
程某某自述
2021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程某某明知“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系危险化学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租赁厂房,雇佣他人,非法经营“笑气”。经查,被告人程某某在上述经营期间,其本人名下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收取货款36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元。
青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尚未出售即被查获的一氧化二氮,应计入犯罪数额,但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考虑到被告人程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说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打击各类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既是刑事审判打击犯罪、保障民生的职责使命,亦是维护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
下一步,青山区法院将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营环境的刑事犯罪,常态化开展进企业普法宣传活动,推动“点对点问需于企、面对面上门服务”模式常态化,提高行业人员法律意识,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平安稳定贡献法院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供稿:刑 庭 周 昕
校对:王 婷
责编:杨 兰
核稿: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