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后离职,能否直接要求确认与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准确厘清农民工与建筑企业的关系,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一体双向保护农民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是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某建筑公司承接机电安装工程后,与赵先生签订《承包合同》,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赵先生。孙先生经人介绍进入案涉机电安装工程从事普工。赵先生与孙先生口头约定劳务报酬为350元/天,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随走随结。孙先生的工作由赵先生安排,且赵先生通过微信工作群对包括孙先生在内的农民工进行管理与考勤。2023年8月,孙先生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务。
2023年10月,孙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青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先生与某建筑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案涉机电安装工程由赵先生具体承包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孙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工作中接受某建筑公司的劳动管理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孙先生的工资按日计酬,随走随结,可见其与某建筑公司并无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意愿。据此,青山区法院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孙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主动向孙先生释法明理,引导其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最终,孙先生的相关损失由其雇主赵先生及某建筑公司共同承担。
当前,青山区法院已受理多起类似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如何准确厘清农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找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助力企业纾困焕新、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平衡点,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难题。
青山区法院在审理上述类案过程中,既注重加强对农民工的释法明理工作,从源头上引导农民工提起劳务合同纠纷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又注重加强与劳动仲裁委、工会等组织的沟通协调,准确辨析法律关系,统一裁判尺度,以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合力,避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用工成本损失,让企业安心经营,健康发展,努力做到“暖企”与“护工”两不误。
供稿:民一庭 孙 龙
校对:王 婷
责编:杨 兰
核稿: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