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专辑丨给银发老人一点说“法”

文摘   2024-10-11 17:46   湖北  

今年10月11日

是我国第12个“老年节”

也称“重阳节”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养老护老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

在这个节日里

让我们结合青山区法院

审理的三起典型案例

一起为老年人送上“法治大礼包”


继子女需要对继父母

    给付赡养费吗?

78岁的陈爹爹躺卧病床,继女却声称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袖手旁观,身边亲戚朋友多次劝阻无果,陈爹爹无奈诉至法院。红钢城法庭法官向陈爹爹的女儿释明,陈爹爹先前与其共同生活,供养其从小学读到高中,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继子女关系,享有要求其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并依法向继女发出《赡养指导令》,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子女养老只用

给足生活费就够了吗?

小孙在外省工作,除每月给足住在武汉老家的父母生活费之外,对父母不闻不问,甚至连续几年春节都没有回家。小孙的父母将他告上法庭,小孙却觉得很冤枉:“我给那么多钱还不够吗?”红钢城法庭法官对其发放《关心关爱告知书》,当场给其上了一堂法治亲情课: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给足生活费的同时,也要常回家看看。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房屋过户给子女后

老人如何确保自己老有所依?

忧心忡忡的王奶奶来到红钢城法庭向法官咨询法律问题:她名下有唯一一套房产,现在想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但又害怕子女把她和再婚的老伴赶出家门。法官告诉王奶奶,该问题可以通过设置居住权解决。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老年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为自己或他人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这种房屋居住权利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供稿:红钢城中心人民法庭  邓雪莹   刁盈超

    校对:王    婷

    责编:杨    兰

    核稿:郑    颖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推进司法信息公开,服务公众司法需求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