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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可以代位继承
姑妈的遗产吗?
青山区法院
—— “指尖普法”专栏 ——
简要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在母亲去世后被舅舅赵某收养,赵某与妻子另育有一子赵某子。赵某子、陈某与赵某共同生活,以兄妹相称。赵某子与妻子育有原告赵某华及其他2名子女。陈某于2019年去世,一生未婚,也未生育子女。其养父母以及其兄长赵某子均先于陈某去世。陈某去世后,遗留有位于武汉市某处房屋一套且生前未留有遗嘱。赵某华认为自己有权继承陈某名下的遗产,故起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上述案例是青山区法院审理的一例代位继承纠纷案,案件涉及到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否具有代位继承资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法条赋予了侄子(女)、外甥(女)法定继承的权利。
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一生未婚,未生育子女,而其养父母、生父母、兄长赵某子均先于其去世。赵某华作为陈某的侄子有权代位继承。该案件审理的结果是,因本案几名被告均自愿放弃继承或已去世,本院判决被继承人陈某名下的房屋由赵某华继承。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也已作为参考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法官提示
青山区法院在此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代位继承,本案所涉及的情况为新增代位继承方式。即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该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该规定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若有符合上述情况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继承遗产。
供稿:民一庭 孙 龙
视频:王 婷
校对:王 婷
责编:杨 兰
核稿: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