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而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根本之策则在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科学谋划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部分明确强调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队伍支撑。同时,《决定》紧紧围绕现代化建设的能力需求,针对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以系统化思维从“选育管用”全链条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作了系统谋划和行动部署,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为领导干部决策提供有力依据。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和选人标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决定》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对干部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需要,针对选人用人中实际存在的“带病提拔”现象和部分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鲜明提出大力选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这一要求实质上是对新时代好干部“20字”标准的适应性调整和时代性转化。“政治过硬”是根本前提,没有正确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没有对党忠诚、为民情怀,就会给现代化建设带来严重的危害。“敢于担当”是职责要求,在现代化建设中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锐意改革”是活力源泉,唯有具备主动进取、奋斗开拓的精神,才能突破陈旧观念的束缚,破除固有利益的藩篱。“实绩突出”是工作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工作实绩,让那些勤实践、敢作为、有业绩的干部能够脱颖而出。“清正廉洁”是为政之本,只有守住清正廉洁底线、增强自我净化能力,才能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通过调整转化、落实落地“好干部标准”,《决定》为现代化建设条件下选人用人树立了鲜明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在组织培育层面,针对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状况,《决定》着重从两个方面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具体安排,具有实践操作性。
一是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组织培养的重中之重就是要使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进言之,就是要求干部应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从观念深处解决“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怎样树好政绩”的问题,妥善处理好破与立、虚与实、近与远、标与本的关系,防范和杜绝“政绩冲动”现象。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就要通过制定政绩标准、明确行为规则、优化工作流程,在选、育、管、用各环节、全链条综合施策、协同发力,为确保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制度机制的有效约束。二是健全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机制。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因此,要健全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机制,紧紧围绕现代化建设对干部队伍的目标要求,在培训对象上应全覆盖,做到干部应训尽训,既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又防止多年不训;在培训内容上,持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以提高政治能力为关键,以增强现代化建设本领为重点,力求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在培训方式上,探索创新教学方式方法,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结构化研讨、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帮助弥补能力短板、经验弱项;在师资队伍上,充分整合各类教育资源,让懂政策的人讲政策、有经验的人谈经验、会方法的人教方法,通过打造精准科学的培训体制机制,以高质量的教育培训助推干部现代化建设能力的提升。干部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言其为科学,意味着管理需要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要敢管善管、精准施策;言其为艺术,即是说管理需要体现艺术的情感和温度,要宽容关爱、撑腰鼓劲。高质效的干部管理应是科学与艺术的高度融合。但在现实的干部管理中,因为强调从严管理,事实上出现了“管理过度”的倾向,因为强化责任追究,客观上产生“问责泛化”的问题,使个别干部产生“多干多错,不干不错”的认知偏差。为了消除“摆烂”“躺平”的消极心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决定》也重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这是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干部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
当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迫切要求将“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机制化,从而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更为有效宽松的制度环境。一是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严格把握容错纠错具体情形,明确规范容错纠错实施程序,精准界定容错纠错具体范围、科学设计容错纠错操作流程、严格确保容错纠错阳光运行,合理强化容错纠错结果运用,牢固坚持容错纠错依规依法,通过宽容失误错误,允许犯错试错,最大限度调动干部开拓进取的工作激情。二是健全完善鼓励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健全选树先进、选拔重用、考核奖励、关心爱护等制度机制,加强对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干部的激励保护,激发广大干部担当作为、改革创新的工作热情,真正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好干部成长起来、培养出来了,关键还是要用。一直以来,我们党都高度重视干部流动制度建设,并将其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总体而言,干部流动包括纵向层面的上下流动和横向层面的平行流动两个大类、多种具体形式。《决定》则从两个方面对干部流动制度设计作出具体安排。一是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加大调整不适应担任现职干部力度。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要疏通干部上下“双通道”,着力解决能上能下问题,从而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推进能上能下的常态化,重点应加大不适应担任现职干部“能下”的力度。当前,要以适应现代化建设能力需要为牵引,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的原则,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政策要求,落实落细不适应现职的具体情形,科学把握干部能下的认定标准;深化干部考核的日常化改革,动态掌握干部现实情况,落细落实干部识别机制,科学找准能下的对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落实落细研判与动议、核实认定、谈心谈话等制度形式,科学使用干部能下的方式,从而整体提升干部队伍的胜任力。二是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制,健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制度。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制,明确规定任期制适用范围,在选任制干部基础上,探索扩大任期制适用对象范围;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强化任期考核,有效控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规范干部轮岗交流,保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稳定,避免因职务调整频繁而引发的短期行为。应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制度,明确交接主体、细化交接内容、规范交接流程、落实交接责任,规定交接时效,建立科学规范的离任交接制度,防止前任领导干部的政绩冲动、透支发展,又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切实保持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来源:《群众》杂志社2024年第20期
作者:胡宗仁(作者系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