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泽月 吴德义 | 明中后期社会底层女性生活掠影——以《江湖奇闻杜骗新书》记述为中心

文摘   2024-11-27 07:00   广东  
  • 按:本公众号曾推送过沈津先生《海内竟有“骗子书”——〈鼎刻江湖历览杜骗新书〉》一文,现继续推送潘泽月、吴德义两位老师合作的《明中后期社会底层女性生活掠影——以〈江湖奇闻杜骗新书〉记述为中心》一文。文章来源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感谢吴德义教授授权发布!


明中后期社会底层女性生活掠影

——以《江湖奇闻杜骗新书》记述为中心

潘泽月 吴德义


[摘 要] 张应俞的《江湖奇闻杜骗新书》是一部展现明中后期社会风貌的防骗专著,其中不少内容描写了当时社会底层女性的生活与人生命运。在传统社会,由于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生活的窘迫及受教育机会的匮乏,社会底层女性的命运往往掌控于他人之手。轻视女性、卖妻鬻女、拐骗女童等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同时,部分底层女性为抗争命运的不公,被动或主动地参与设局以谋骗他人,这不仅使受骗者利益受损,更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明中后期社会底层女子的生存状态,凸显了大历史背景下小人物之于日常生活本身的悲剧性。

[关键词] 明中后期; 社会底层女性生活; 《江湖奇闻杜骗新书》


《江湖奇闻杜骗新书》(以下简称“《杜骗新书》”)成书于明神宗万历时期,作者为浙江人张应俞。全书共分四卷,总计24类88则故事。该书相当全面地还原了各类骗局手法,以鲜活的事例警醒世人,寄托了作者的维世苦心,是一部揭示晚明世风世情的短篇通俗小说集。其书多则故事涉及社会底层女性,对其所经受的困境遭遇之书写尤为生动、丰富,是晚明社会底层女性悲剧性生活的现实写照。以往学界对明代小说、散文作品中女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贞女、烈女、才女、孝女、内当家、老祖宗等形象的叙述(1),对非传统理想化的女性形象书写关注较少,尤其是对社会底层女性生活状况的研究尚有补充余地。笔者以《杜骗新书》这部晚明小说作为切入点,着重探讨其时社会底层女性面对困窘生活的不幸遭遇与其对物质财富的向往追求,以期对明代小说的女性书写研究有所裨益,从而有助于今人更加真实地认识明中后期社会底层女性的生活状况,深化对当时社会无视礼教、背离传统、物欲泛滥之世风的思考。

一、受压迫的命运

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明初提倡保守、节俭的社会风气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和挑战,造成了时人与传统价值观的逐渐疏离,社会思想不断被解放。此时女学教育迅速发展,知识女性的数量不断增加,女子的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对于古代中国而言,男尊女卑之观念由来已久,《礼记·郊特性》云:“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1]815沿袭至明朝,其社会依旧由男性掌握话语体系,女子在成长过程中不断受到父权、夫权的压迫,处于从属地位。呈现于《杜骗新书》这部小说集中,作者张应俞在描写各类骗局的同时,生动勾勒了明代中晚期社会底层女性的实际生活情况及精神状貌,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当时社会给她们带来的困窘境遇。

有女性被父母亲人当作物质交换之筹码,明码标价。她们或被迫听从家人安排、或被哄骗,一般无法逃脱被当作货物交易的命运。《狡牙脱纸以女偿》记录:商人施首训因牙人翁滨二无法还清自己八百余两的货款,便要求翁滨二以女抵债,将女儿嫁予自己作妾,“滨悦许之”。此时翁女年方十五,而施商时已六十余矣。翁女“执不肯从”,但经不住其父母劝说,要求其为父“填还”,以尽孝道,因而答应下来。后两人成婚仅近四载,施商便因病身故。翁滨二不等其女服丧期满,又将女儿另嫁他人,并重收聘礼一百两,为己谋私[2]32-33。翁女的两次婚配,皆由其父做主,且皆非良配,是其父翁滨二为逃脱己困、满足贪欲,不顾女儿的幸福与真实意愿,以女为货造就的产物。在此种情况下,翁女失去了对未来生活的判断力与选择权,为其二次婚配后即将面对的悲剧生活埋下伏笔。

女子出阁前无法置喙自己的婚嫁之事已然可悲,当女子已经出嫁,且已为人母时,依旧会被夫家儿子作为物质筹码,施行人口买卖,换取银两供己还债。广东商人蔡天寿年四十无子,欲娶妾。“忽有荡子国延纪,家有寡母邓氏,年三十三岁,容貌姣好。夫死,遗家产千金,被延纪赌荡罄空,更欠赌银二十两,逼取无办。乃与棍商议,诈称母为妻,欲嫁以偿债。”[3]101-102延纪与“棍”商议以其母冒作“妻”换银40余两,并对其母诈称母舅家来接,亲自送母上船,最终邓氏识破骗局,施计回到母家并得以脱身。后邓氏将此事参与者一一上告官府,由大明律法制裁参与买卖者之罪过,邓氏则由其兄领归供养,任自择嫁。由于邓氏本人的聪慧以及母家的支持,其得以逃脱被卖异乡为妾之命运,如其途中稍有松懈,则不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沦为人口买卖骗局的牺牲品,那么其之后的遭遇便可想而知。成年男子将其妻视为可交换的货物,典雇给他人换取钱财之事,虽被大明律严令禁止,但“典妻”之风在明中后期的乡村社会已被视为一种正常现象[3]。冯梦龙也曾于福建寿宁任知县时言及此类风俗:“在寿宁,贫苦百姓,如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赁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迎归,遂书卖券者。”[4]52被典女子人微言轻,虽可为自己发声,但往往不能如愿,由此可见当时社会底层女子地位之低下,男子可肆意处置女子的生产生活,女子不得不沦为男性的附庸,任其买卖支配。

当人口买卖之事降临至稚童身上,往往对其身心有着毁灭性的打击。而女童一旦被拐,其遭遇便更加可怖。《刺眼刖脚陷残疾》中曾记:浙中有棍,专候僻路拐带稚童,择其女童貌美聪慧者,卖落院为娼。稍愚钝者,则被刺瞎双眼或刖去足掌,每日遣其叫化。人贩子将被拐女童按相貌等因素分类挑拣并致其残疾之行为,直接影响了她们一生的命运,使之彻底失去完整人格,任人贩子宰割。该篇还记载了一被拐女童寻亲求救而惨遭抛弃之事:一瞎眼小丐婆叫化途中,被一老妇认出此丐婆为邻里李意五之女,双方确认身份后,小女孩连忙向老妇求救,请其帮助将家人引至此,将人贩子告上公堂,使其脱离苦海。但小女孩之兄李鸦儿已被人贩子用银二十两收买,在县衙堂审时拒绝与亲妹相认,县衙主簿也被贿赂银两,因此仍旧把小女孩断给人贩子,后女孩被人贩子打得遍体鳞伤以儆他丐,其喊叫声“凄楚不忍闻”[3]。稚童一旦被拐为丐,且沦为残疾,便是啼饥号寒,只能苟活于世,任人支配,再无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可言。而女童命运更是如此,即使有幸寻回自家,却依旧免不了被抛弃的命运,令人叹息。

手足之亲尚且这般漠视女性,而将女性看作天生的弱势群体,图谋诈欺以盗劫钱财者便更加泛滥。《公子租屋劫寡妇》中曾记载:一寡妇带二子生活,一弱冠、一垂髫,连主带仆,不过五、六口人,但其居所厅广舍深,每于科举之时租于举子,常得厚利。一公子衣冠楚楚,召集其同伙假扮其仆并请求独租,租下房屋后又送土仪,寡妇见其行李皆为精美物件,便放松警惕,安排筵席。后公子回席,宴请寡妇一家大小,饮至二更时,假公子便斟上己酒,奉众人饮。此酒内置陀陀花(含毒至晕),药性既至,寡妇一家皆昏。该棍趁夜搜集屋内财物,打包作五、六担,与其同伙公然挑去。及至寡妇一家醒来,再去寻究,棍早已茫然无影矣[3]。此骗局乃团伙作案,就是窥得居所主人为孀妇女流之辈,其子也未长成,家中无可依靠却又有所积攒,便设计诈欺并轻松得手。有一定财富资产、社会地位的女性尚且如此被不法分子图谋盘算,毫无资产傍身的社会底层女子之“弱势”地位自不必再提。

更有仗势欺人、想方设法凌辱乡村农妇者。《用银反买焙纸妇》中提及了宗化放贷者羽崇对此事的某些“心得”:“凡撩妇人,临机应变,因事趁机。或以言挑,或以利诱,或以势压,或以恳求,何止一端,全在察其心情而投中之。”[3]羽崇家资殷实,放贷乡里,常趁乡人前往耕田,农妇家中无男子时索收账钱、行此奸计,且时常得逞,原因就在于羽崇作为乡里农人农妇的债主,手中掌握着贷款者农妇一家大小的生计,因而其可以以势压人,凌辱农妇,为所欲为,且羽崇料定被欺农妇只能自咽苦果,无法向外言说此事,因而自己无须承担相应后果,所以其并不以此为耻,反而自鸣得意,竟向他人传授“经验”。此类大户纨绔子弟仗势欺辱女性,且女性默然承受的事件虽多,但也有佃户农妇反抗未果,遭受凌辱后将田主告上官府的情况。《激友讼奸以败家》中就有如下记载:佃主马应麟受其族兄挑唆,图谋某佃户人家媳妇。应麟被激后,次日即前去,支开佃户家人,强行凌辱了佃户家的年轻媳妇。后被佃户母亲发现,正色训斥了应麟。应麟发怒,往县衙投递诉状,呈其户拖欠条编且反殴里长。佃户则以强奸罪名反告应麟,最终应麟被判强奸罪,法当处死,但其又投分上,罪名便被轻易改作戏奸未就,但此后应麟家业也衰落殆尽了[3]。马应麟不仅对佃户女性不加尊重,反而在作恶后态度强硬,仗势欺人,竟向官府投递诉状妄图以此惩戒佃户一家,致使佃户不得不反告佃主,请官府为己做主,但又因官府收受贿赂,所以对应麟的惩罚力度大打折扣。由此能看出处于社会底层的佃户及其家中妇女所受压迫之重,不得不时时提防被欺压。而农妇即使受到欺辱,也并不敢立即反抗,甚至即使以罪名将欺辱者告上官府,嫌犯因其财势也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

上述底层女性在面对社会不公命运时虽有反抗之心,但因其群体不断受各方权势的压迫以及社会道德的束缚,不到万不得已时无法挺身而出为自己发声以求得保护。而即使此类底层女性为找寻人生出路勇敢发声,其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依旧无法得到社会的有效保障,且伤害已成定局。于是其只能日复一日地在漠视底层女性的社会土壤中不断被迫接受他人的否定,在缺乏自我认同的同时也丢失了自我价值。


二、物质化的自我

随着明中后期商业的发展,社会意识逐渐向奢,明人的拜金观念、攀比心理愈演愈烈。一部分社会底层女性因物质的不足或缺失,未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其精神世界也相对贫瘠,礼制与道德观念淡薄。其中,有些女性在受压迫的过程中,为摆脱生活困境,自觉地以己为饵,即将自己放置于骗局的某一环节,造成了他人的利益受损。《娶妾在船夜被拐》记扬州有一危棍,生一女危氏,聪慧美貌,招计棍为赘婿。夫妻和睦,岳婿同心。后因半年内无甚骗局生意,又逢新授官贾知县欲于此地娶一小妾,危棍便与计棍商量以女危氏为货,假嫁与贾知县。计棍许诺,自为媒人,且收受聘礼白银八十两。后危棍、计棍乃同危氏计议行骗之事,要求其于乘船行路过程中逃走,并由其丈夫计棍接应,危氏不得不泣而应允。与贾知县成亲后,危氏于途中找准时机,趁夜跳船,并与计棍一同撑船逃回自家。而贾知县次日醒来后虽心生疑惑,但因其欲急赴任职,就未能当即与之分辨[3]。危棍一家因家庭贫困,加之其本身即以骗局为生,以女为货之计便信手拈来,在收受聘礼银两之后,才告知其女危氏,要求其参与骗局并设法逃走。面对此种情形,危氏为保全自身,也为保全其家族既得利益,不得不按其父、夫之言行诈欺之事,身不由己。

《佃妇卖奸脱主田》中也有此类记载:某佃户欠主人苗钱无法筹还,佃母便与子谋,将其媳妇哄骗主人,诈其免收苗钱,其子赞同此事,后佃母与媳妇商议,定下此计。次日主人来收苗钱时,果然中计,被佃户母子拿住捉打,要挟其免去已欠下的三冬苗钱,又要让其再写毗连田契,主人亦写。佃母本意是骗其主人免收苗钱,不意多得二十两田钱,因怕主人心有不甘,看破骗局,便又支开儿子,使其媳再陪宿一宵,就此瞒过主人,“安然无后话”[3]。佃母心思狡猾,以其媳妇为要挟手段,设下圈套帮助自家渡过困境,其媳妇既受其害,同时又作为加骗方为讨生活任自为货,谋骗佃主,失去自尊,可悲可叹。

当然,也不乏女性为追求物质生活、突破道德底线、主动施计骗人的,上述佃母为免苗钱欺诈其主便是一例。《杜骗新书》为此也专门设有《妇人骗》一类,并在其下记载了由女性主导行骗的五则故事,而其余各类故事中也不乏女欺诈者的身影。《三妇骗脱三匹马》中称:有三妇租马三匹,各乘一匹,并与马夫言一妇擅骑马,因而先行,另二人不擅骑者随其后,于是马夫同后二妇行。行不十里,二妇中一妇假意与马夫私约,另一妇坠马跌伤需买膏药,时间便有所拖延,因此后二妇要求马夫纵马追赶前妇,请其慢行。殊不知前妇已然追寻不上,后二妇也往回路跑马如飞,“三马从两路脱去,前后不能两追,马夫怅悒而归”。此则骗局是由三妇精心设计,编织谎言,合谋而成的,骗局核心在于诈欺者先惑其心,后延其时,目的在于骗脱马夫的三匹骏马。此等骗局设计之“巧”,连作者张应俞也在文末发出慨叹:“以妇人而有此高手,世道几何不鬼魅哉!”[3]

还有因生活贫困难以为继、仅为几斤油肉便行诈欺者。《哄婶成奸骗油肉》记有左氏、石氏二妇人,是为妯娌,屋舍相近。适时卖油者路过,石氏曰其家中缺油却无银可买,左氏则叫石氏先秤油二斤,与卖油者约定日期后还银。日期已到,仍无银还,左氏便教石氏对卖油者以身许之。待卖油者进石氏屋,左氏便将两半油篓倾起,倒入自家,同时将水注入卖油者篓,待时机成熟,于门口扬言耕田者已回。卖油者忙出挑油,又被左氏问询油钱是否已还,卖油者应诺。后卖油者有所察觉,复回询问,左氏无所畏惧,先发制人,对卖油者言石氏丈夫上午归来,疑此有奸,便将油倾去,归报其母,母子俱来,正欲拿奸。卖油者闻言便欲疾走,却被左氏扯住要求报信好处,卖油者只得于次日寄油二斤,给予左氏。后左氏将计谋原委诉与石氏,二人合谋,又以相同方式骗一卖肉者。此后二人以此行骗,“不可胜计”[3]。此二妇家庭物质贫乏,生活不济,因而大行诈欺之事,不免令人咋舌。左氏狡猾奸诈,为谋油肉利用石氏做无本骗局,而石氏竟也以此为妙计,与左氏相互配合,施以连环套路诈欺路过行贩,足以见其可悲之处。

更有甚者,为谋财不惜作局伤害他人性命。据《妇嫁淘街而害命》所载,京城有一淘街者名为房八,为人痴傻,家中贫困。某日,一妇对房八谎称天色已晚,请求暂宿,且对房八母亲言其愿为儿媳,后又出银籴米,房母大喜。过不几日,此妇让房八前往汪姓布店买布,并屡次于布买来时将布剪破,且唆使房八与布店争执,房八因此而受重伤,此妇便前往官衙递交状纸,告其店铺故意伤人。当晚,妇人备好酒好菜,劝房八多饮,趁其不备,将其暗杀。后妇复往官衙补状,并于庭审前与婆婆一同前往汪姓店铺,要求以二百两银子了却此事,最终店铺主人赔银三百两并受了二十大板。两日后,该妇窃取了全部赔偿银,于夜间逃去,无所踪影。房母欲再告,汪姓店铺只得再出银二十两以息事宁人[3]。此妇人是为大棍,手段残忍,为得厚利,不惜作局诈欺,乃至伤人性命,只留房母一人独活于世,其人心之险恶可见一斑。

社会底层女子家贫难继,只能以生存为第一要务,但在社会意识向奢的大环境下,部分女性身心难免会受到影响,为追求物质,时有诈欺行为,造成他人利益受损。此类诈欺行为的不断发生,不仅造成个人生命财产的损失,同时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

三、结语

明中后期,女子的整体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与此同时,女子依旧受到父权、夫权等的压迫,且处于社会底层的女子由于物质生活条件的艰辛,此种压迫带来的矛盾与困境便会显得更加突出与明显,以女为货、轻视女性、拐卖女子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使她们不得不于挣扎中勉强度日。虽或有反抗之心,但因社会重视程度的不够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底层女子往往不能完全掌控自己的命运,即时脱离困境,甚至衍生出为己脱困而施行诈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且在社会意识及风气向奢的大环境下,社会底层女子因受教育的不足,谋生手段的缺乏以及礼制规则意识的淡薄,为求取物质主动施计骗人的例子也比比皆是。《杜骗新书》虽为反骗之书,但其中的一则则与女性相关的事例,充分展现了明中后期社会底层女子的心理及精神状态,表现了其之于日常生活本身的悲剧性,令人深思。


[参考文献]

[1]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26[M]//李学勤.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张应俞著,孟昭连整理.江湖奇闻杜骗新书[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2.

[3]肖萌.晚明小说中明代乡村社会生活书写[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4.

[4]冯梦龙著,陈煜奎校点.寿宁待志[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


[作者简介]潘泽月,女,江苏南京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吴德义,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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