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保护所有女性生育期健康安全的“生育保险制度”,却将“单身妈妈”挡在制度门外。
如此令人不解的状况即将成为历史。
8月17日,在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问及“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在办理生育津贴时可能存在障碍,有关部门是否考虑统一消除这些门槛?”
对此,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提问中说的那些材料(结婚证)。
对未婚女性的生育限制正在逐渐松绑。
没有结婚证,意味着无法申请到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一项保障公民在生育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女性生产后可向社保部门申领生育保险金,弥补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但在申请过程中,几乎所有生育保险申请人都会被要求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而为了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申请人需提交“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这条规定把单身妈妈,拒之门外。
2017年7月,张萌在上海市浦东区金杨街道办事处申请《计划生育证明》,但因未能提供配偶身份信息和婚姻证明,街道不予受理。
2018年1月23日,张萌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但因为没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且表示无法进一步补全,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告知张萌申请业务不能办理。
张萌先后起诉了金杨街道办事处、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但均败诉。
2018年,广州非婚妈妈宋女士提起了诉讼,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情形的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20年,上海非婚妈妈邹某在一审、二审均败诉后,仍然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然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
对邹某的诉求表示理解,也将深切关注国家及本市生育保险制度的未来面向和持续发展。
但当下,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社会责任。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由此驳回了非婚妈妈邹某的再审申请。
现如今,又有深圳非婚妈妈梦梦毅然走上维权之路。
事情也终于迎来了转机。
根据七普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是1.3,也就是说,现在我国平均每个妇女只生1.3个孩子,比“高龄少子化”的日本(1.34)还低
而从历史和国际社会经验看,总和生育率1.5是一条“高度敏感警戒线”,一旦下滑至1.5以下,就有掉入“低生育率陷阱”的可能。
“低生育率陷阱”是奥地利学者鲁茨于2005年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一旦总和生育率低于1.5,那么生育率如同掉入陷阱,扭转生育率下降趋势将会变得很困难,甚至不可能。
随着生育率的持续走低,生育政策不断做出调整,生育限制逐渐放开。
2016年,继双独、单独二胎之后,全面放开了二胎。
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到要“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实施三孩政策,并强调生育政策的原则是“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
放开非婚生育将成为未来人口的新增长点,对于解决当前低生育率的环境无疑是有积极的作用。
此外从法理上来讲,单身妈妈本就不应被排除在生育保险制度的大门之外。
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未将相关权利保障与结婚挂钩,秉持了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
全面保障单身妈妈生育权利,实现基本生育保险全覆盖,惠及更多妇女儿童,也是法律应有之义。
在微博直播间#微博电台计划# ,张律师针对#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分析了自己的看法。
她分析提到,在国内成为单亲妈妈需要做好各种准备:
首先是父母能够接受和支持;
其次是交往对象是否能够理解;
后续是否会出现抚养费、抚养权的争议;
最后是生育环境带来的压力。
她认为,政策规定会给这一群体带来直接的影响,如果全部都整齐划一,小孩就会意识到“自己没有爸爸”。当下生育保险将单身妈妈覆盖在内,不再像过去被区别对待,这样的改变可以减少单身妈妈及其子女所面临的心理压力。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每个历史时期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从计划生育政策到放开二胎、三胎的变化,再到生育保险对单身女的开放,可以看出社会在不同阶段对于适龄生育群体态度的改变,以及法律更加尊重人的本性的趋势。
在过去我们对婚姻家庭认识较为单一,起初还有针对非法同居的规定。未来我们的社会评价体系必定会更加多元化,在辅助生殖技术方也可能会出现新的规定变化。
现如今,许多出色的职业女性游刃有余地行走在职场中,然而光鲜的背后也有很多辛酸,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人生中较为脆弱、亟须保护的阶段——怀孕生子。
那么在这个特殊的阶段里,对职场孕妈有何法律保护措施?遇到变相裁员时该如何维护权利?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公司不能与女员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单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将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职场孕妈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往往被部分用人单位视为“负担”,以种种借口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利和生存权利。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孕妈们一定要及时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异议,若无法协调解决,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同时,怀孕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请假考勤制度,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在“三期”中的各项权利。
扫描二维码,添团队号
欢迎下方留言!
如需进“张荆律师粉丝群”,请添加微信,备注:昵称+城市+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