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草案解读:在抢夺藏匿子女方面有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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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24-04-23 14:53
中国
草案的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上述两条规定,让推动了这么多年就抢夺藏匿子女现象期待立法的我们,眼前一亮,有了令人惊艳的感觉。我们先从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行为禁令进行分析。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在2022年由最高院颁布的人身保护令的第一条解释了适用的范围: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2023年1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类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由于父母一方存在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可视为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可申请人身保护令。意味着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了。在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场景中,过去我们关注的都是家庭暴力行为。近年来由于频频发生抢夺藏匿行为的行为,受害人常常面临几年见不到孩子感到无助,无求助无门,原因在于,在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形中,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是孩子的亲爹或亲妈,另一方与孩子具有紧密的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人身保护令如何适用的确存在一定的难度。孩子的亲生父亲或者亲生母亲同为监护人,抢的一方和被抢的一方都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判断抢夺藏匿孩子行为时,尤其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会存在一个问题,即身份上的适用困难。目前,关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颇为严重。我们团队从2019年开始进行这种现象的调研,之后出了一份白皮书。数据显示,在749份涉及子女抚养教育的裁判文书中,存在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占比为12.18%。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极其严重,并且不乏因此引发恶性社会事件。频繁发生。近两年,关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法院逐渐有了一些态度,包括这次司法解释提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适用于这种情况。这说明孩子被抢夺藏匿现象已引起了最高院的关注。如果抢夺一方置人身保护令不顾,仍然我行我素,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2024年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通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想让全社会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隔在受害者面前的一道隔离墙,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通过法院发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让施暴方能够知道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是对司法的一个蔑视,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会受到法律严惩。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一纸空文,它是能落到实处的,是能实实在在保护受害方的权益的。法律不是儿戏,只要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要受到严惩。可见人身保护令正在发出应有的威力,通过本次草案能应用到抢夺藏匿子女的案件中,效果值得期待。另一项权利,即人格权禁令能适用到抢夺藏匿子女案中,这一变化,十分重要。人格权禁令是指法院依法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发出禁止令,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在遭受人格权侵害时,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根据民法典规定,禁令的适用必须针对“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禁令制度适用于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禁令的申请程序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必须明确向法院提出申请,且申请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将开启人格权保护的新方式,成为权利实现的途径和解决纠纷的手段,同时将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禁令的适用非常少,申请起来极为困难。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黄浦区法院执行局共办理人格权纠纷案件247件。按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五类: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206件,占比83.4%;名誉权纠纷案件27件,占比10.93%;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件,占比0.4%;肖像权纠纷案件11件,占比4.45%;姓名权纠纷案件2件,占比0.81%。从时间上分,2018至2019年度收案60件,2019至2020年度63件,2020至2021年度50件,2021至2022年度31件,2022至2023年度43件。从这些案件类型中也能看到,没有一一件是关于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
目前,有一些地方法院也在尝试这种方式。这次通过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了这一项权利的存在。这意味着未来的对抢夺藏匿子女的受害方,依据这条规定,可以申请人格权禁令。禁止在离婚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禁止一方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禁止用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形剥离另一方与孩子之间的亲权。有了这项权利,实质上这项权利更接近于行为保全。前几年,行为保全在藏匿子女纠纷中,我们也曾经讨论过这个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能否推动行为保全。当时感觉,仍然是条件不够成熟。这次草案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禁令作为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时申请的一项权利,受害人有了明确的抓手。这对弱势群体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也是一个重大突破。从保护范围上来看,“人格权行为禁令”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拓展。相较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行为禁令在适用领域、所针对的行为人和申请人范围方面更为广泛。人格权行为禁令”的保护主体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且不再只针对家庭暴力,其保护范围远远大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另一个进步的变化是,父母一方或者及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另一方以监护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监护权(guardianship)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现行的监护权诉讼权纠纷场景较多应用于检察机关针对监护人侵害行为,支持起诉、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方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将监护权案由应用在抢夺藏匿子女的问题上,是拓宽了监护权的适用范围。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提起监护权侵权诉讼,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前,也有人依据监护权提起诉讼,但案由毕竟并不精确,法院在受理时也顾虑重重,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立案极为困难。个别案件因受到舆情和重大风险影响,法院迫不得已将其立案,但并不是常态。这次明确了另一方提起的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个请求。实际上是解决了过去案由的问题。目前法院的案件压力非常大,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上,能不受理就不予理。导致权利受损害的一方,明明有法律规定,却很难用到自己身上,原因就是立案范围指向的并非这种情形,这次解释二的12条将这种情形非常明确地表达,已经列明。这表明未来孩子的权利如因被父母抢夺和藏匿,我们可以根据此提起侵权之诉,主要解决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存在恶意抢夺、藏匿行为的问题。过去无法起诉,没有明确案由,同时法院对人身保护令和人格权禁令的出具,也极其严苛,几乎不给出人身保护令。人格权禁令的数量寥寥无几,只有个别做出人格权禁令的案例。立法或者理解为法律适用的拓宽,推动起来极其困难。根据法律规定,这是公民理所当然的权利。通过人格权禁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你不能从事这样的行为。如果你已经从事这样的行为,那么权利受损害一方也可以根据第12条进行处理。
关于抢夺藏匿子女的问题。本次草案着墨和条数较多,回应了具体的内容。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恶性冲突较多。在执行层面,也面临着非常明显的空白。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简称《拒执案件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负有配合交付、转移孩子抚养权一方,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方,在拒执罪的上述规定中并没有涵盖。正如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禁令一样,只要激活,就能够进行操作。禁止这种行为发生。希望未来对拒执罪的适用范围也能适当拓宽,目的不在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督促其履行法定的义务。因为孩子的成长的确是不可逆的,更无法重来。我们团队从2019年开始关注这个问题。起初我们一直在呼吁立法,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只要稍加明确就能使用,不需要新的立法,我们只需要激活过去的规定即可。可以说,本次《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二》草案回应了现实生活中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做为一线律师,十分期待草案早日生效。如需进“张荆律师粉丝群”,请添加微信,备注:昵称+城市+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