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争夺?别慌!这份指南一定要看

文摘   2024-11-07 17: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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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子们,今天来聊聊超级重要的抚养权问题。

当面临婚姻的变故,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焦点。孩子是我们的心头肉,谁都希望能给孩子最好的未来。法院在判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孩子的年龄、孩子的意愿、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等。如果你想要争取抚养权,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比如你和孩子的亲密照片、你为孩子付出的记录、你的稳定收入证明等。这个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让情绪影响了你的判断。毕竟,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孩子的幸福。
下面从张荆律师团队整理了近二十年专业家事法律服务经验,为你解读关于抚养权纠纷中的相关事宜,供宝子们参考!

一、法官考量因素全解析

抚养权判决是一个复杂而又至关重要的过程,法官在其中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旨在为孩子选择最有利于其成长的抚养环境。
(一)孩子年龄定方向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对母亲通常有更强的生理和心理依赖。但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孩子则可随父亲生活。对于两周岁到八周岁的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抚养权归属较为复杂,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对于和谁生活在一起有自己的想法,法院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二)经济收入作保障
法院在考量父母经济收入时,并非以贵族教育的标准去衡量孩子的需要,而是看是否能给孩子提供基础保障。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教育资源等。但经济收入并非唯一决定因素,不能仅仅因为一方收入高就将抚养权判给这一方。
(三)有无过错影响判罚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明显过错,比如婚外情、家暴、吸毒、赌博等,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有可能会减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就一定可以获得抚养权。例如一方有出轨行为,虽然在道德层面可能受到指责,但这并不直接与抚养权挂钩。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过错方的行为是否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四)父母品行育子女
父母的品行对孩子的思想品质、性格养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慎重考虑将孩子判归这一方。而道德良好的一方,在抚养权争夺中可能更有优势。
(五)孩子意愿受尊重
未成年子女有表达与谁共同生活的权利,法院应尊重。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他们的意愿在抚养权归属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并非孩子想跟谁就一定跟谁,法院会在父母双方都要争取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会考虑孩子个人的意愿。对于八周岁以下的孩子,虽然其意愿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会参考孩子的感受。
(六)抚养环境需稳定
抚养环境对孩子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如果孩子已经与某一方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联系,并习惯了该方提供的生活和教育环境,那么改变其生活环境很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在裁判抚养权归属时,通常会倾向于维持子女的生活稳定性。例如,孩子长期跟随一方生活,或者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他们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这些情况都会成为法院考虑的因素。

二、特殊情况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例如,一方患有癌症等久治不愈的重大疾病,无法再承担照顾孩子的重任,此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以确保孩子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果一方对孩子不管不顾,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那么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无法照顾孩子,还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这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在抚养权变更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变更抚养权。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实际生活中多种多样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 “其他正当理由” 时其严重程度应与前三种情形相当。比如,一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长期驻外,无法照顾孩子,而另一方有更好的照顾条件,这种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正当理由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角度出发,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要求抚养的一方往往会提供证据证明其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但该项只是法院的一个考量因素,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儿童而言,探寻其真实意愿是法院考量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核心问题。


三、有效证据与搜集

抚养权的归属对孩子的未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孩子的抚养权决定了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的生活环境、教育资源以及情感支持。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将在孩子的生活中扮演主要照顾者的角色,能够对孩子的教育、医疗和日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收集有力证据能大大增加获得抚养权的几率。一方面,证据可以客观地展示一方在抚养孩子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证据也可以揭示对方在抚养孩子方面的不利因素。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收集抚养权证据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为自己争取抚养权提供有力支持,更重要的是,能够确保孩子在最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中生活。
(一)不同方面的证据搜集
1. 自身条件优势
在工资收入方面,可以提供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缴税单据以及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等,展示自己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文化学历上,可提供学位证书、教育经历证明等,表明自己在教育孩子方面更具优势。思想品质是争取抚养权的重要因素,可提供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对方违纪违规受单位处罚或违法犯罪的证据等,凸显自己的良好品德对孩子成长的积极影响。
2. 父母条件助力
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对抚养权的争取也很重要。如果自己的父母身体健康且愿意帮忙带孩子,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或请邻居提供证人证言。同时,提供父母的身体检查报告,证明他们有能力照顾孩子。另外,了解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支持自己抚养孩子,也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3. 生活环境考量
距离学校远近和生活小区成熟度对孩子的成长有很大影响。若自己居住的地方距离学校较近,可以提供学校的位置证明以及孩子上学的便利性说明。生活小区成熟的话,可以提供小区的环境照片、周边设施介绍等,证明孩子在这里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
4. 孩子意见关键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他们的意见至关重要。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不能强制孩子做出选择,而是要向孩子讲清利弊,帮助他们做出客观明智的决定。可以在平时与孩子的交流中,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求,让孩子感受到自己的关爱和照顾。在与孩子沟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孩子带来压力。
5. 特殊情况证据
如果一方存在过错、恶习或不良记录,如婚外情、赌博、酗酒、患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等,要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可以提供对方的不良行为照片、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对于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可以提供相关的通讯记录、邻居的证明等。这些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从而增加自己获得抚养权的几率。
(二)不同人群的证据侧重
  1. 女方证据收集
女方在争取抚养权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 子女年龄方面: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此时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等证据来强化这一优势。
  • 自身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证明:女方可以提供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缴税单据、工作业绩证明等,以表明自己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例如,根据素材显示,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的证明是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证据之一。
  • 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若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这将成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力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明确这一情况。
  • 子女生活及教育的倾心关注证明:女方可以收集自己在子女生活及教育方面的付出证据,如参加学校活动的照片、为孩子购买学习用品的发票、与老师的沟通记录等,展示自己对孩子的关爱和重视。
  • 对方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如果男方有不良嗜好,如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者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女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同时,若男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女方也可以提供通讯记录、邻居的证明等证据。
  • 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如果女方居住的地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应提供学校的位置证明、周边设施介绍、小区环境照片等,证明孩子在这里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
  • 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如果女方的父母身体健康且愿意帮忙带孩子,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或请邻居提供证人证言。同时,提供父母的身体检查报告,证明他们有能力照顾孩子。另外,了解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支持女方抚养孩子,也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 孩子的意见: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他们的意见至关重要。女方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不能强制孩子做出选择,而是要向孩子讲清利弊,帮助他们做出客观明智的决定。可以在平时与孩子的交流中,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求,让孩子感受到自己的关爱和照顾。在与孩子沟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孩子带来压力。
2. 男方证据收集
男方在争取抚养权时,可以考虑以下证据:
  •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明确男方的这一情况,增加争取抚养权的几率。
  • 对子女生活及教育的关注证明:男方可以收集自己陪伴孩子参加活动的照片、为孩子辅导作业的记录、与老师的沟通记录等,展示自己对孩子生活及教育的倾心关注。
  • 对方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如果女方有不良嗜好,如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者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男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同时,若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男方也可以提供通讯记录、邻居的证明等证据。
  •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证明:男方可以提供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邻居的证人证言等,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 自身经济条件优势证明:男方可以提供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缴税单据、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等,展示自己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 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如果男方的父母身体健康且愿意帮忙带孩子,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或请邻居提供证人证言。同时,提供父母的身体检查报告,证明他们有能力照顾孩子。
  • 孩子的意见: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男方要尊重孩子的意见。可以在平时与孩子的交流中,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求,让孩子感受到自己的关爱和照顾。在与孩子沟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孩子带来压力。如果孩子愿意与父亲生活,应提供孩子的书面意见或法庭单独询问时的记录。
  • 其他子女情况证明:如果女方有其他子女,而男方无其他子女,这可以作为男方争取抚养权的一个优势。男方可以提供户籍证明等证据来证明这一情况。
(三)特殊情况证据收集
  1. 工作单位证明:如果对方经济困难,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可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比如,单位开具的工资减少证明、裁员通知等,这些都可以说明对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无法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
  2. 孩子生活环境方面: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若对方频繁更换住所,会导致孩子的生活环境不稳定,影响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可以收集租赁合同、房东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时,如果一方居住的地方距离学校较远,或者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而另一方的居住环境更优越,可以提供学校的位置证明、周边设施介绍、小区环境照片等,证明孩子在新的环境中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
  3. 对方不良嗜好证明: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如果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可以收集邻居的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等证据。
  4. 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证明: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可以明确对方的身体状况,判断其是否有能力继续抚养孩子。
  5. 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如果对方负债累累,可能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甚至会给孩子带来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


四、抚养权纠纷案例

(一)非亲生父亲抚养案
在山东巨野法院判决的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中,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李由李某抚养。后张某在暑假探望孩子时与李某产生纠纷,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诉讼中,经法院调查,李某无生育能力,孩子是婚后夫妻二人协商后,由张某经人工授精怀孕所生,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小李现在寄宿学校上学,经询问其意愿,小李不愿选择随谁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孩子跟父亲没有遗传学上的父子关系,但在法律上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孩子由非亲生父亲抚养。
这一判决的法律依据在于,孩子在法律上被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双方都可以主张抚养权。而在本案中,孩子由谁来抚养,应根据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来判断。
小李在寄宿学校上学,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且其本人不愿选择随母亲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同时,李某虽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孩子提供了稳定的生活环境。
(二)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分离案
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夫妻双方离婚,但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产生严重分歧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宋玲采用了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的创新裁判方法。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 2007 年结婚,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 10 岁,小女儿 5 岁。婚后两个孩子随母亲居住在女方父母家。因夫妻长时间异地分居生活,导致两人感情逐渐疏远、淡漠。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张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同时抚养两个女儿。王某同意离婚,但始终坚持至少要抚养两个孩子中的一个。
法院认为,该案难点在于男女双方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分歧较大,男方的要求于法有据,女方的意见合乎情理;双方背后的家庭即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介入了这场抚养权之争;两个孩子从小随母亲、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如何做到不割裂亲情,减少孩子的身心伤害,使孩子的利益最大化。
最终,法院采用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的方式,确认男方对大女儿享有抚养权、女方对小女儿享有抚养权,两个女儿继续随女方共同生活。由男方根据当地的消费实际,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3000 元直至小女儿年满 18 周岁止。男方每周末探视孩子一次,探视方式需尊重孩子的意见。
这种方式的合理性在于,既考虑了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孩子的利益。孩子父亲长期未与孩子共同生活,大女儿坚决不愿意随父亲生活,小女儿尚年幼,由父亲抚养难以照料;两个孩子长期随母亲共同生活,与母亲建立了良好的亲子关系,同时有着较好的学习教育环境,两个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同时,通过明确父亲的抚养权和探视权,让其与孩子慢慢在相处中增强感情交流,满足情感需要,也让其对孩子母亲的抚养情况进行监督。
(三)抢夺藏匿孩子改判案
阿旺和妻子小丹在儿子出生一年后因矛盾开始分居。儿子一直由小丹照顾。在儿子快 2 岁时,阿旺未经小丹同意突然将儿子抱走。
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两人轮流抚养,每年寒暑假由小丹照顾。但二审中,上海一中院查明阿旺在未经小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儿子带走,并且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将孩子主动交付给小丹,致使孩子长期脱离母亲的关爱。同时,阿旺以假名字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拒绝将儿子带至法院了解情况。
法院认为,阿旺擅自抱走年幼的孩子,对小丹和孩子都造成了严重伤害,且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母亲找到孩子。阿旺只有在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的前提下,且小丹确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或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有权主张变更抚养权。现阿旺前提基础违法,上诉请求不成立,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阿旺的诉请。
(四)家暴过激行为改判案
妻子小晓和老公阿隆育有儿子小晨。两人争吵日渐升级,阿隆对小晓实施了家暴,还曾点燃煤炭准备自杀。小晓带着儿子离开家,同阿隆开始了分居生活。2020 年小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儿子跟随自己生活。
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晨跟随父亲生活。二审中,小晓提供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显示阿隆存在暴力行为。上海一中院还查明,小晓为了方便照顾儿子,已在小晨就读学校附近租住了房屋,并请小晓的母亲协助其照顾。
法院认为,小晓有固定收入,且其收入能够支持其租住房屋为儿子提供稳定住所;而阿隆对小晓实施了家暴,在处理家庭矛盾时行为偏激,不具备成熟心智;儿子小晨从小跟随两人共同生活,二人分居后也一直由小晓抚养。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上海一中院改判小晨跟随母亲小晓共同生活。
(五)拖欠抚养费改判案
小秋和大伟的儿子出生后,两人常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在儿子还不满 1 周岁时,大伟离开家,与小秋开始了分居生活。
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儿子与小秋共同生活,大伟每月支付抚养费 2200 元至儿子 18 周岁。小秋和大伟均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中,小秋称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大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和医药费,请求法院判令大伟按照每月 2200 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上海一中院查明,大伟尚未支付 2016 年已生效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认为,孩子年纪尚幼,综合小秋和大伟现状,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为宜。大伟虽然暂无业,但具有硕士学历,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有能力找寻到和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具备每月支付 2200 元抚养费的能力。鉴于大伟一直拖欠抚养费和医疗费,且儿子患先天性疾病,如大伟不按时支付抚养费极有可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上海一中院遂改判大伟按 2200 元每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儿子 18 周岁的抚养费。

五、抚养权纠纷判决总结

抚养权纠纷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情感与法律问题。在这些纠纷中,情与法紧密交织。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人之常情,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给予孩子最好的生活和关爱。法官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通常会遵循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父母的经济状况、教育程度、性格特点、孩子的意愿、生活环境等。

(一)孩子年龄与生活情况紧密相关

在实际抚养权案件判决中,孩子的年龄以及目前的生活情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婴幼儿,通常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处于哺乳期,对母亲在生理和心理上有着更强的依赖。例如,在实际案例中,大约有九成以上的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被判给了母亲,除非母亲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对于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孩子,法官会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情况。如果孩子一直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那么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可能明显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更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孩子长期生活的一方。比如,在一个案例中,孩子自出生后就一直跟随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和成长环境,在父母离婚时,法官考虑到孩子的生活稳定性,将抚养权判给了母亲。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他们的意见在抚养权归属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在实际审理中,法官会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但也不是孩子想跟谁就一定跟谁。法官会在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后,再结合孩子的意愿做出判决。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个十岁的孩子表示愿意和父亲生活,因为父亲在平时的生活中给予了他更多的陪伴和关心。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父亲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保证孩子的日常生活照顾,而母亲虽然工作也比较忙,但有稳定的保姆可以照顾孩子的生活。最终,法院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将抚养权判给了母亲。

(二)生活情况稳定利于孩子成长

孩子目前的生活情况对抚养权的判决有着重要影响。如果孩子已经习惯了现有的生活环境、教育资源以及与身边人的关系,那么维持这种生活稳定性对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在实际审理中,法官会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习惯、上学区域、日常照顾者等因素。如果孩子一直由一方的父母照顾,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并且愿意继续帮助照顾孩子,那么这也会成为法官判决抚养权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孩子从小就由祖父母照顾,父母离婚时,孩子表示愿意继续和祖父母生活,法官考虑到孩子的生活稳定性和情感依赖,将抚养权判给了孩子长期生活的一方,并规定了另一方的探视权,以确保孩子能够继续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

总之,在实际审理抚养权案件中,孩子的年龄和目前的生活情况是法官判决的重要依据。法官会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孩子选择一个最适合他们成长的抚养环境。


六、一切为了孩子

在抚养权纠纷中,我们应该始终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解决纠纷,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首先,父母双方应该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抚养权问题,避免将孩子卷入双方的矛盾中。如果能够好聚好散,就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达成共识,则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

其次,明确抚养规划,双方在准备离婚前应该坐下来好好商量孩子日后的教育、生活规划,尽量不要将自己离婚的压力给到孩子。

最后,杜绝通过藏匿、抢夺手段争夺孩子抚养权,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会给未成年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总之,抚养权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情与法的交织中多一些权衡,多一些考量。只有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柔性执法,善意执行,才能妥善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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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张荆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 北京市律协婚家委副主任。20年专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服务,为上万人提供过咨询服务,2000多件代理案例,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特别擅长离婚创伤愈合、婚姻关系经营、婚姻质量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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