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法律解读给高价彩礼套上龙头 | 从古代彩礼说开去
文摘
社会
2024-01-24 09:45
北京
“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习俗,近年来各地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旗帜鲜明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明确指出: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规定也明确,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不属于彩礼。同时,规定进一步完善彩礼返还规则,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一规定的出台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人们的热议,很多人赞同给我国普遍存在的高额彩礼套上龙头,让婚姻回归常态,去物质化。今天,我们就从古代彩礼开始梳理,解读一下为什么现代人的婚姻会困在彩礼里。彩礼在古代称之为聘(娉)礼或聘财,是婚约缔结的证明要件之一。自西周时期始,关于婚姻的缔结有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诗经·齐风·南山》中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孟子·滕文公下》中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从社会风俗来讲,婚姻若不遵从父母之命,没有专门媒妁的提亲是会被整个社会所鄙见的,这样的结合不被认可。据《仪礼·士婚礼》记载,婚姻的成立有“六礼”的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指“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孔颖达对此注疏曰:“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向女方下聘礼,而后婚成,下聘意味着婚约关系的确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违背婚约。“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非受币,不交不亲”。随着时代的变迁,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在各个历史时期虽有形式上的变化,但是就社会婚俗核心内容而言,人们对父母之命与聘礼婚成的认识没有改变。受西周以来婚姻“六礼”的影响,婚姻的缔结先有婚约再有婚礼而后婚成,法律规定婚书是婚约缔结的证明要件。古代律典关于婚姻缔结的法律规范中,由于《宋刑统》同于《唐律疏议》,《大清律例》同于《大明律》,以下将详细比较唐明律的相关规定,以见其异同。《唐律疏议·户婚》曰:“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依照该条法律内容,婚嫁中双方订立婚书即视为婚约缔结成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律文下面的疏议解释道:“婚礼先以娉财为信,故礼云:‘娉则为妻。’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疏议实质上是补充规定在没有婚书的情形下,将男方下聘礼,女方受聘财这样的社会通俗做法也视为法律上的婚约成立,某种程度上承认聘财是婚约成立的事实要件。《大明律》的内容与唐律的规定整体上是一致的,“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一是从立法技术的层面将疏议中关于聘财的内容直接写进律条;二是不再仅将聘礼视为婚约成立的证明,而是直接将聘礼视为婚姻订立的必备仪式。值得注意的是,唐律对聘财的认定标准相当宽松,对聘财的形式及数量并无严格的限定,立法者意在保留及尊重聘礼这一传统婚俗。疏议进一步解释“聘财不拘重轻,但同媒约言明纳送礼仪者方是。”重要的是在形式上完成“纳征”之礼。疏议中继续规定:“‘娉财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酒食非者,为供设亲宾,便是众人同费,所送虽多,不同娉财之限。若‘以财物为酒食者’,谓送钱财以当酒食,不限多少,亦同娉财。”立法者的意图非常明确,聘礼不以钱物多少为限,只要双方具有以此作为聘礼的共同认识,即为法律所认可。对聘礼的具体形式,疏议并未有明确限制,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但是以列举的方式排除了“酒食”之类的食物类消费品,认为其为供设宾客之用,不属于聘礼。但是如果所送聘财作为婚宴酒食之目的,又不限多少,等同聘财。聘礼不论财物多寡,不论礼物之形式,但是聘礼又需要庄重雅致以表达对婚姻的尊重。疏议还有如此规定“若乡间为货之物,如巾帕之类,不得即为聘财。”这再一次表明法律对待聘礼之态度,是对古老民俗的尊重,也是通过聘礼这种形式传达对婚姻的珍重。当婚姻缔结失败时,法律对聘礼返还有完备的规定,聘礼可以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措施以及对另一方的补偿手段。第一种情形:悔婚。法律分别规定男女双方的悔婚惩罚及聘财返还情况。唐律规定:(1)女方在已有婚书私约或者受聘财的情形下悔婚,除去处以杖六十之刑外,还得将婚约履行完毕。(2)女方将女另许他人还未成婚,处以杖一百之刑。女方追归前夫,如果前夫不娶,女方须返还聘财,与后夫婚成。(3)女方另许他人,婚姻已成,处以徒一年半之刑,返还聘财。明清律为进一步保护婚约的有效性,加重打击悔婚,特别是加重处罚女方悔婚的情形。《大明律·户婚》“男女婚姻”条稍有差异:“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婚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大明律减轻了悔婚的刑事惩罚力度,但是却加重女方的民事责任,如果另许他人之后前夫不愿成婚,则女方需“倍追财礼给还”即将聘财双倍返于男方,这里的聘财一定程度具有了成婚定金的性质。对男方悔婚而言唐律规定“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财”;但是明律除规定不追聘财外,男方悔婚罪同女方:“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第二种情形:妄冒。妄冒是指婚礼中的冒名顶替等欺骗性行为。《大明律》作如此解释,对女方而言“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对男方而言“谓如与亲男定婚,却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唐律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己成者,离之。”只对妄冒一方作出刑事处罚,没有对聘礼作出规定。明律对此疏漏补充,女方妄冒“杖八十,追还财礼”;男家妄冒“加一等,不追财礼”。唐律将违律为婚称之为“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为之者”,是指法律规定双方不得结婚而违反法律规定结合的情形。违律为婚的情形诸如同姓为婚;杂户、官户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唐律规定违律为婚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双方需解除婚姻关系。“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对聘财的处理则是“娉财不追;女家妄冒者,追还。”只有在女方妄冒为婚的情形下男方才可以追回聘财。如果男方没有过错,娉财仍不得追回,似乎对男方有失公允。鉴于此,明清律在立法上有所改进。明律以男方是否知晓违律为婚判定男方是否可以追回聘财。“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清代律学大家沈之奇对此解释道:“娶者知情,则必有罪,所谓彼此俱罪之赃也,故追入官。不知情,则被欺骗,犹取与不和之财也,故追还给主。不论已未成婚,皆同。”明清律将过错责任引入违律为婚下聘财的处理,与唐律相比更显公平。在古代婚姻法规定中,彩礼是婚约关系存在的证明,更重要的是对婚姻缔结的担保,并且法律一开始对彩礼没有数量和形式的硬性规定,立法者肯定的是聘礼这一古老的婚姻仪式,以此强调婚姻的神圣性和庄严感。
从2013年到2021年,仅仅八年时间,我国初婚人数就减少了一半,预示着出生人口和生育率进一步下降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结婚所需的成本也在逐年增加。从买房、买车到彩礼、婚礼,每一项都需要花费不少的财力和精力。这使得许多年轻人对结婚望而却步,担心自己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经济压力。例如,根据《2019年中国婚恋观调查报告》,有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彩礼”是造成他们恐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社会文化的变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婚率的下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也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加注重个人成长和事业发展,他们更愿意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学习和个人兴趣中,而不是早早地结婚生子。此外,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许多年轻人对婚姻和家庭有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这也导致了他们更愿意推迟结婚或不结婚。此外,婚姻观念的变化也是导致结婚率下降的原因之一。在过去,结婚生子被视为人生必经之路,而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对婚姻持有更为开放和自由的态度。他们不再认为结婚是人生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是更加注重个人的幸福感和自由度。这种观念的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单身、不婚或者晚婚。其实,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就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进一步来说,婚姻的缔结应当在基于个体独立的自由意志基础上,最大地回归双方的情感价值,传统婚姻中彩礼对婚姻成立的担保价值不复存在,彩礼应当回归到其仪式性的价值定位上。本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涉彩礼纠纷“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原则。不过,问题的难点在于,彩礼在婚姻过程中并非如同“索取财物”那么清晰可辨的。现实当中,各地区、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彩礼的收受情况也非常复杂,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大相径庭,既有将彩礼作为嫁妆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回给婚约当事人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的由接收彩礼一方父母另作他用。至于“闪婚”“闪离”,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情况后引发的涉彩礼纠纷,情况更是复杂得“剪不断、理还乱”。我们看到,此次由我国最高法院出台的规定,可以说是在司法实践上,给彩礼和由此产生的纠纷给出一个重要的答案。如需进“张荆律师粉丝群”,请添加微信,备注:昵称+城市+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