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各握一份母亲的遗嘱,但内容却相互矛盾 法院判了

美体   2025-01-18 00:00   黑龙江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姐妹间因母亲遗嘱内容矛盾而引发的遗产纠纷案。两份遗嘱分别立于2009年和2017年,法院最终裁定以公证遗嘱为准

事件回顾

覃某生前与大女儿共同拥有一套房屋,两人均为该房产的共有人。2009年,覃某在公证处设立了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她去世后,自己所占有的房产份额将全部留给大女儿然而,在2017年,覃某又书写了一份自书遗嘱,表明希望她的50%房产份额由两个女儿平分,即各自继承25%2022年3月,覃某过世,两女儿对于如何分割母亲的遗产产生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并且其中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本案中,尽管2017年的自书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但由于其并非公证遗嘱,因此并不优先适用。考虑到两份遗嘱均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设立的,法院依据当时的法律——即继承法——判定应遵循2009年的公证遗嘱进行财产分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指出,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意味着,尽管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在本案中,由于遗嘱订立时并未考虑这一变化,故仍需依照旧法处理。

案件看法

从本案可以看出,遗嘱的制定不仅要考虑个人意愿,还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虽然2017年的自书遗嘱反映了覃某晚年的心愿,但因其形式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要求,未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也提醒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必须确保其合法有效,避免因形式上的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同时,此案也反映出家庭成员之间沟通的重要性。如果在覃某生前,姐妹二人能够就遗产分配问题进行充分的交流,或许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执,维护家庭和睦

总结

本案例强调了遗嘱形式合法性的重要性,以及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的关键性。通过依法裁决,法院不仅保障了遗嘱人的初衷得以实现,同时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总之,订立遗嘱时务必谨慎行事,确保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潜在的家庭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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