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来源: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
共有产权保障房在没有购得全部产权前
是不允许出租、出借的
前不久,曹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某小区物业反映,小区内有一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业主,利用房屋中介平台将房屋进行出租。执法队员随即前往调查。
经核实,该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业主王某在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将房屋通过某在线租房平台发布信息,进行出租。租客现场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期为一年。执法队员对租房信息平台公司、房屋业主、租客等逐一约谈,确认了涉案房屋信息、现场情况,进一步锁定了违法证据。执法队对该租房信息平台公司和业主分别立案处置。
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普法教育,该公司及房屋业主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公益属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整改。租房信息平台公司向执法队员承诺,在今后的业务中,加强对房源信息的审核和把关,守住红线,不损害公共利益赚违法之财。
本案结案后,曹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同小区物业及保障住房管理人员,对该小区内所有保障住房进行了排摸、检查,开展广泛宣传,并敦促物业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群众中去的同时,不让投机取巧者蒙混过关。
小
城
普
法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第三十条第二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赚取租金差价;不得为禁止出租、转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来源:曹路中队
编辑:李骥
审核:田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