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辖区内房产中介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周东路的一家房产中介未在显著位置展示其营业执照及房产经纪备案手续,执法队员遂询问该门店负责人相关事宜。
经询问,该处负责人找出了该店铺的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房产经纪备案手续。负责人称由于该店铺开业不久,且人员变动频繁,导致相关备案手续虽然已办理,但未能及时领取。执法队员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获取相关证照。
经提醒,该处负责人迅速与上级经纪机构取得联系,取回了该店铺相关备案材料,并在复查中向执法队员出示了备案证明原件。在执法队员指导下,店员将营业执照及备案证明文件悬挂于店内显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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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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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浦中队
编辑:李骥
审核: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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