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24年4月,延吉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对本辖区某居民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情况专项检查,发现某号某室存在转租嫌疑。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该处房屋承租人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安排员工邱某等人入住,并向区相关部门报备。邱某因工作地点调动,遂于今年2月起擅自将其居住房间转借其朋友罗某免费居住。邱某转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对邱某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邱某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执法人员复查至该处发现邱某已将该房间收回,不再转借,完成整改。
二、案件启示
公共租赁住房既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它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职能的福利性住房,因此,该类房屋在改变其房屋性质前严禁转借、转租。
邱某转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案的果断处置,体现了坚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通过不懈的努力,使公共租赁住房租用更加规范,维护公共资源公平善用,让更多人能共享小康社会的建设成果。
【普法贴士】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