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不是新问题
却是块难啃的“硬骨头”
作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现象
无论整治多么严格
总还有人心存侥幸
近期,塘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一起投诉,反映辖区内某大厦存在群租现象。接报后,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实处置。
经查,相关住宅位于该大厦24楼和28楼两处房屋,原始房型为三房一厅,经隔断改造后,房屋原始设计的卫生间变成了为卧室,两处房屋内总共居住近20人。
经询问,执法队员确认了该房屋二房东黄某、刘某明知该处房屋出租用于群租,仍租借给某饭店使用并与之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的事实。执法队员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整改,恢复房屋原貌。目前,两处群租房已整改完毕,塘桥街道分别对黄某、刘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小
城
普
法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五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来源:塘桥中队
编辑:李骥
审核: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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