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
上海男子王某打着“卖房”的旗号
先后与4人签订了购房合同,
骗取了140万元购房款……
荒唐的是,
王某的房子竟是不能买卖的公租房,
一套房如何同时“卖”给了4个人?
购房者又为何心甘情愿
支付大笔钱款呢?
“卖”公租房
王某所租住的公租房原本是其继父承租,其继父离世后,承租权便转到王某名下。2021年中旬,沉迷短视频直播打赏急需用钱的王某想到将公租房“出售”来骗钱,于是他将15平米的房子挂牌105万上架,因该房地理位置不错,很快,第一名购房者方女士便找到王某,希望购买这套房子。
公租房承租人只有房屋使用权,并没有房屋所有权。为骗取方女士信任,王某谎称房子完成旧改后便拥有独立产权和产证,之后就可以顺理成章办理过户。面对王某的打包票,方女士信以为真,看房当天便和他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定金32万元。
然而,协议签订后,房子的旧改迟迟没有进展,购房心切的方女士催促多次无果后,直接上门讨要说法。可这时的王某却装起了可怜,称其继父去世,母亲生病,急需手术费,希望方女士尽快支付全部房款,并谎称房子正在走旧改流程,承诺流程完成后第一时间办理过户手续。
女士见状,也不好再多说,为尽快交房,她按照王某要求陆续支付了共计70万元购房款。但方女士不知道的是,在她支付房款的过程中,王某又将房子“卖”给了别人。
签订20年租赁合同
王某觉得从方女士处“来钱渠道太单一”,转头寻找起了其他买家,可第二次“卖房”,他却碰到了些许麻烦。
2022年2月,王某隐瞒房屋不能过户事实,同第二名购房者胡女士签订了总价65万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没过多久,胡女士却找上门来,要求双方之间重新签订一份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来,胡女士带着签订的买卖合同去咨询专业人士,专业人士指出,公租房不能进行买卖,此前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建议其重新签订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可即使是重新签了租赁合同,也支付了27万元的部分租金,“租房”也并不顺利。直到一年半后,胡女士才拿到新家钥匙,可当她带着施工队进家装修时,却碰到另一行人上门看房,双方均声称房子是自己的,两伙人面面相觑,发出了共同的疑问,这到底是谁的房子?
一房四卖 挥霍百万房款
原来,将房屋“卖”给胡女士后,短短的半年时间里,王某又将公租房“卖”给了第三位购房者周先生和第四位购房者李女士。每次卖房时,王某均承诺房屋完成旧改后,便可办理过户手续,甚至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节点:“预计2023年4、5月份,咱们就可以办理过户了。”而两位买家被王某的假戏真做蒙蔽了双眼,分别向其支付18万和25万的购房款。
可眼看到了王某所说的时间节点,房子过户却迟迟没有进展,甚至联系不上王某,后知后觉的买家们这才发觉被骗,愤而报警。
“王某一直说他家人有病,购房款是他家的救命钱,而我看他可怜,也就及时支付了部分房款,没想到他所说的一切,全都是骗人的!”第四位购房者李女士愤慨地说道。
2023年12月19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2021年起至案发,王某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将自己租住的共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并先后与被害人方女士、胡女士等4位购房者分别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并以此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0万元,绝大部分钱款被王某用于直播打赏,剩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25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公租房不可进行买卖,任何人进行房屋交易均需守法,“一房多卖”触犯国家法律。同时广大购房者也需注意,买房不是小事,买房前一定要确认对方房屋的产权信息,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支付房款有必要选择第三方监管,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同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来源:第三检察部 沈晓琼
作者:王晓丹
排版:周铭 冯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