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的全新政治制度,是在党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建立起来的,具有先进政治理念、鲜明中国特色、深厚文化底蕴,它的建立和完善本身即是“两个结合”的典范。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高表达形式。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又是该制度的积极践行者,依法履行宪法实施和监督职责,将党的主张转化成国家意志、人民行动,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个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正式建立和运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1954年宪法
毛泽东就宪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1)“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2)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3)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总结了我国的革命和建设经验,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4)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作为过渡时期的宪法,所规定的各种办法,大部分是过渡性质的。(5)采取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6)“搞宪法是搞科学”。宪法应当怎样写,要合理、科学。(7)宪法完全可以实行且必须实行。“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
(二)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行使制宪权
这次会议“负有重大的任务”,第一项就是“制定宪法”。全国人大行使制定宪法的权力,通过1954年宪法(五四宪法)。此后,宪法均明确规定,全国人大的第一项职权即“修改宪法”,实践中也确实如此。不论是制定宪法的权力,还是修改宪法的权力,都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一项权力,且仅属于全国人大。
五四宪法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确认适合我国国情、便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确认了新生民主政权的正当性,对国家制度——人民民主制度作了更为完备的规定。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五四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作了规定,明确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及“自治权利”。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体制,创制性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周恩来指出,“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它与1922年苏联采取的多民族的联邦制相比,具有根本区别和显著优势。
综上,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社会主义制度全面确立,实现了为新中国“奠地基、起房子”的现代国家制度目标。这次会议是全国人大实际运行的开始,标志着全国人大会议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了。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明确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进入新发展阶段。
(一)“新的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
邓小平亲自指导宪法修改工作,作出一系列论述。(1)“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2)体现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3)更新宪法理念,同意把“权利与义务”放在“国家机构”前面的意见。(4)主张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职位;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并亲自起草相关条文。
(二)八二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国家性质(即国体)。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二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恢复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充实和细化其他权利自由;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三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加强全国人大,扩大其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并扩大它们的职权。还首次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的宪法地位。四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增加新内容,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
关于四个修正案的部分内容。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截至2004年3月,全国人大先后四次修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通过宪法修正案31条。
八二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的颁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坚持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保障。
(三)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论断
这包括:一是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二是“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三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四是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六是“更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制定和修改经济、政治、社会等的重要法律。特别是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全面建立人大选举任免、代表、重大事项决定、立法、监督等制度。这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成果,也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截至2010年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形成,国家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伟大的作用。
三、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一)通过第五个宪法修正案,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及其实施,亲自部署和领导修宪工作,主持召开座谈会、中央全会专题研究修宪工作,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确认和体现重大创新成果。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21条。(1)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3)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4)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确认宪法宣誓制度等。(5)完善国家主席任职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6)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完善立法体制。(7)深化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其宪法地位。这是我国政体的一个重大变化。
二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1)首次提出“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强调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来保证宪法实施。(2)建立、执行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制度。(3)设立国家宪法日制度并依法开展活动。(4)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捍卫宪法和基本法权威。(5)制定国歌法,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完善国家象征和标志的法律制度。(6)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并作出3个相关决定。(7)完善宪法工作体制机制,深入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2024年9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首次使用“党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提法。
一是有关的几个重大创新论断。(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2)“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进一步阐明了根本政治制度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3)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4)“五个显著政治优势”,精辟概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
二是关于“八个必须坚持”。这是其核心内容,是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六个必须坚持”基础上提出来的,进一步阐释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大方向、大原则、大道理。
三是关于“四个充分发挥”的工作要求。
(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
这一重要思想包含“十二个坚持”,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2018年宪法修正案,2022年3月修改地方组织法,充实完善相关规定。
(四)健全党全面领导人大的制度体系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既将坚持党的领导入法,又将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入法。二是健全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安排。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党的政治报告和中央全会文件部署同人大直接相关的任务,中央多次研究人大工作重要事项,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专门出台有关人大建设和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五)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我国已经“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
一是健全立法体制和机制。(1)扩大立法主体范围。明确国家监委有权制定监察法规;所有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2)加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步伐。(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是依法加强政权建设。(1)全面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加强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2)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就国务院机构改革作出3个决定。(3)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等,制定监察法和监察官法;作出有关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的决定,推动国家机构改革完善。
三是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1)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35条具体措施,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健全代表工作机制。(2)完善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水平。(3)健全“双联系”(即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坚定“四个自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能作用,将其显著政治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