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陷阱之小区泳池和电梯

文摘   2024-07-04 06:0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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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上,开发商说小带高端泳池、日本进口三某电梯。交房时,购房人却没有发现泳池,电梯也变成了国产三某电梯。这种情况你有没有遇到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广告宣传上的承诺一般不能作数的,但是广告宣传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作为合同内容,一、如果广告宣传上的承诺具体确定,比如电梯已经具体了品牌;二、属于楼盘范围内的设施,比如小区泳池;三、对决定是否买房,决定多少价款买房有重大影响。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虚假宣传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其中赔偿电梯、泳池损失8,000元、顶层专享露台及地下室储藏空间损失2,000元。虽被告对外宣传视频内的效果图及文字说明中含有“嘉定少见的带游泳池高端社区” “日本进口三某品牌” “每户赠送约8平方米地下室储藏空间,顶层专享全开放式露台”等内容均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虚假,然在具体认定损失时,法院结合被告在宣传材料中未明确地下室储藏空间及丁晨露台的交付标准,合同中对地下室储藏空间及露台也未约定交付标准,属于约定不明。现被告实际交付的地下室储藏空间及露台为毛坯交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毛坯交付不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损失未予支持。而“带游泳池高端社区” “日本进口三某品牌”的宣传内容虽然未在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但被告在宣传材料中关于泳池和电梯的宣传内容具体、明确,泳池和电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且对于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要约”的要件,应视为要约。现被告交付的房屋不具备游泳池及进口三某电梯的设施,应属违约,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关于损失金额的确定,考虑到泳池和电梯作为公共设施,业主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业主权益的实际影响,结合系争房屋的价格及面积,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因该项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失8,000元。

来源:武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9117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24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195号民事裁定(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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