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单位需承担个人挂靠所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

文摘   2023-05-23 07:02   广东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果您认为侵犯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联系邮箱:1060090742@qq.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虽然个人挂靠所聘用的人员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挂靠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李某从某汽车运输公司购买了重型半挂牵引车一台,李某登记为车辆所有权人,该车辆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均归李某所有。后李某雇佣张某对外以该汽车运输公司名义从事长途运输工作。2021 年秋,张某在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某省道时与沿该路对向行驶的另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

李某购买运输车辆挂靠在汽车运输公司,并雇佣张某对外以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符合车辆挂靠经营的特征。在挂靠经营关系中,驾驶员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因无人身从属、财产依附关系,故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但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案件八:车辆挂靠中的劳动争议案,《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陕人社发〔2022〕32 号》,有删节


关注“大亚湾HR和劳动法学习会”公众号


大亚湾企业管理人员法律学习会
致力于中小企业法务需求, 为企业管理人员分享专业法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