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严重质量问题可以解除合同?

文摘   2023-05-28 06:4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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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既可以拒绝交付,既交付了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曹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绿地国际生态城二期房屋一套,建筑层数地上3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298.66㎡。《房屋交接验收表》显示,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7月14日向曹某交房时,案涉房屋即存在负一层墙面渗水等问题。《工作联系单》及保修单等证据显示,曹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多次向某房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反映地下室及车库渗水问题,但某房地产公司始终未能修复。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渗水系曹某装修所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在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渗水原因进行鉴定时,未到场配合现场勘查且未提交案涉房屋设计、施工图纸,导致鉴定未能继续进行,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曹某正常居住使用,判决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来源:某房地产公司、曹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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