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纠纷即使发生在前却适用新公司法?

文摘   2024-07-23 11:1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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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共八个条文,主要列举了具有溯及力的情形,也就是规定了哪些虽然发生2024年7月1日之前的民事纠纷,但是仍然适用新公司法的情形

一、有利溯及规则,下列情形适用新公司法

1、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股东以债权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其它股东同意。

5、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下列情形适用新公司法

1、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律规定禁止的,则约定无效,未规定禁止的,则约定并不无效。

2、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议,并不无效。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3、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上述两种情形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三、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下列情形适用新公司法

1、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是说,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并不无效,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则无效。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合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上述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合同并不无效

四、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下列情形适用新公司法

1、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应当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五、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下列情形适用新公司法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规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2、对公司监事实施挪用公司资金等禁止性行为、违法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同样的规定

3、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可以免责。

4、对关联关系主体范围以及关联交易性质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六、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

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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