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归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

文摘   2023-05-26 06:1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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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而对于建筑区域内的会所,未列入公摊面积,也未列入商品房建造成本或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不能认为属于业主共有,而应归开发商所有。

本案中,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会所的归属,也未约定业主对会所的面积进行分摊,会所1-2层的建设成本也没有列入商品房建造成本或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故,对除2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以外的会所部分,在业主方无实际投资的情况下,应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定归某房地产公司所有,业委会诉请对除2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以外的案涉房产停止执行措施的依据不足,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来源:某业主委员会、某房地产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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