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

文摘   2023-05-24 06:1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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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对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有的观点认为应整体概括性计算,有的观点认为按月度计算。司法实践中广东省惠州地区裁判机构采用后者。

劳动争议处理实务工作中,对双倍工资超时效问题存在整体概括性超时效和按月度超时效两种观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罚则,并非劳动报酬,故对双倍工资仲裁申请时效的认定不应参照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计算,而应当将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作为一个整体,概括性认定超时效问题;即双倍工资请求的仲裁申请时效不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特殊时效规定。

来源:案件九: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案,《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陕人社发〔2022〕32 号》,有删节

关于某实业公司提出陈某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经查,某实业公司于仲裁庭审的辩论阶段确实提出过仲裁时效抗辩。但是,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陈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入职某实业公司处,2019年6月6日申请仲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往前推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则认定本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从2018年6月7日计至2019年4月19日。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5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之规定,对于陈某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按月”计算,即从2018年6月计至2019年4月数额为:64520.93元(5556.22元+6192.05元+5871.53元+4033.36元+6884.06元+6007.4元+5063.62元+5614.83元+5984.85+6518.37元+6794.64元),因该计算数额已经高于原审所支持的二倍工资数额62315.13元,而被某实业公司陈某某对此未提出上诉请求,故本院对原审该项判决数额应予以维持。

来源:某实业公司与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2020)粤13民终8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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