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中断吗?

文摘   2023-05-21 05:1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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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非因受伤职工或近亲属自身的原因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包括(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等情形。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否可以中断,根据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受伤职工或近亲属提起“主张工伤待遇”之诉可以使认定工伤时限中断。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条规定没有对一年期限是否可以中止和中断作出规定。201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一年申请期限并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来看,结合该复函精神,本院认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期限可以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必须应当有中断的正当理由。本案事故发生在2013年8月9日,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2015年6月2日。其间,严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与主张工伤待遇无关,不能作为时效中断的情形。在再审审查期间,严某某提交了向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和报案的证据,虽然也是在事故发生后一年期限内,但同样与主张工伤待遇无关,亦不应认定为时效中断的情形。尽管严某某为主张工伤待遇,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过劳动仲裁,之后也提起过相关诉讼,但这均是发生在一年的申请期限后,不能作为认定时效中断的依据。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严某某在一年申请期限内提出过工伤待遇的相关主张,严某某认为本案应适用时效中断制度,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从2014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鄂州市人社局以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为由,对严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驳回严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来源:严某某与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鄂07行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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