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对方想赖账,又没有合同,官司一定输?

政务   2024-12-30 17:06   江西  


现实生活中买卖交易频繁

买卖合同形式也多种多样

在大量的交易往来中

有时因为交易频繁、数额不大

业务关系良好等原因

当事人之间往往没有书面合同

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近日,赣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01

案件详情


(图片源于网络)


2023年6月,被告严某因承建工程项目向原告购买给排水管等建筑材料,但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供货期间,原告按约定将建筑材料送至被告承建工地处,每次供货均有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供货单上签字。材料供应完成后,原告与被告对账后确认被告购买的建筑材料合计金额229403.34元,被告已支付15万元,尚欠货款79403.34元。对账后原告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向被告催交货款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图片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并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销售记录及供货单等能够证明交易往来的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已按要求提供建材,且被告也接收并使用了建材,表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已经成立,相关事实清晰可辨,证据充足有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将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至此该案了结。


法官后语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也就是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一定代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如当事人能够提供如送货单、收货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买卖合同主要义务,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存在。

但为避免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涉诉风险,法官提醒大家:无论交易金额多少,都应当及时保存证据以防发生纠纷。特别是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对交易主体、标的物状况、价格数量、交付使用、售后维修、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有效规避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向上滑动阅览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来源:钟子仪

编辑:沈江花

审核:施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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