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严禁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
严禁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严禁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严禁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
审核:施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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