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降首付以儿子名义购房,房子归谁所有?

政务   2024-12-18 17:33   江西  

母亲借用儿子名义购买房屋

后来儿子却以遗失补证为由

申请补发房产证

并将一半产权赠与妻子

最终母子因房产的归属问题对簿公堂




母亲为降首付以儿子名义购房

后被儿子擅自赠与妻子


2007年,当时小何(化名)还是一名高中生,名下却购置了一套总价三百余万元的商品房。


原来,当时他母亲魏女士为了降低再购房的首付款比例,听从销售人员的建议,以儿子的名义购入了这套房屋。魏女士让小何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面积差价款及全部税费,相关凭证原件均由魏女士保管。


2013年至2022年,魏女士将房产的管理权交给了她的弟弟魏小弟(化名)。魏小弟以小何的名义与租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代收了租金。


2023年,小何取得房产证并把它交给魏女士。为明确房产归属,双方签订《房产委托代持合同》《代持人声明》,约定房产实际归魏女士所有,小何仅为名义代持人,如魏女士需变更过户,小何将无条件予以配合。


然而,2024年,小何在未告知魏女士的情况下,以遗失补证为由申请补发房产证,并将一半产权赠与妻子。魏女士发现后,将儿子告上法庭。



房产代持关系成立

房产应过户登记母亲名下


审理过程中


魏女士出示了相关凭证以及与租户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房产实际归她所有。魏小弟也回忆了陪魏女士选房、购房的细节,证实了魏女士的陈述。


小何则坚称房产为自己购买,并声称《房产委托代持合同》是在母亲哄骗下签署的。他还表示,自2013年底起,房贷是由他向母亲投资企业的老板所借,并非分红收益。因母亲年迈没有出去工作,他才让魏女士代管租金。小何的妻子则站在丈夫一方,认为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

认定魏女士与小何之间

存在房产代持关系


法院认为,从购房过程、出资情况、占有使用以及购房资料持有等方面来看,魏女士更符合实际购房人特征。而小何在购房时并不具备购房能力,且大部分款项均由魏女士支付。魏女士与小何之间存在房产代持关系。小何的妻子未出资购买案涉房产,通过小何无偿赠与行为将房产的部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违反了《房产代持协议》《代持人声明》的约定。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

魏女士作为房产实际购房人

要求小何夫妻协助办理

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主张

同时,小何还需要向魏女士

支付房产保全保险费和

保全申请费共计25000元




房产代持关系,即一方以另一方名义持有房产。一般是指不符合购房政策或不愿意出面的购房者(实际出资人),借符合购房条件者(名义产权人)的名义,由自己出资购房,在房地产权簿上登记名义产权人的行为。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双方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并且应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


法官提醒市民,房产代持虽然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被采用,但因其具有较高法律风险,极易引发纠纷。购房时,应尽量以实际权利人名义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购房相关证据。如确需代持,务必签订明确、合法的协议,以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来源: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编辑:沈江花
审核:施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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