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酒驾“驶”不得
基本案情
近日,陈某和同事在赣州市某饭店吃饭期间喝了4两白酒(约200ml)。饭后,陈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江源大道(香江大道-迎宾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事发时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76mg/100ml。根据我国关于醉酒驾驶的相关规定,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80mg/100ml时,被视为醉酒驾驶,而陈某酒精含量远远超过该界定标准,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7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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