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酒鬼”出没!

政务   2024-12-20 16:44   江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绝酒驾是安全出行的常识,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喝了4两白酒,还敢上路。

案例

酒驾“驶”不得


基本案情

近日,陈某和同事在赣州市某饭店吃饭期间喝了4两白酒(约200ml)。饭后,陈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江源大道(香江大道-迎宾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事发时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76mg/100ml。根据我国关于醉酒驾驶的相关规定,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80mg/100ml时,被视为醉酒驾驶,而陈某酒精含量远远超过该界定标准,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7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官提醒


醉酒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严重威胁。每一次醉酒驾车的冒险,都可能是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法律对醉酒驾驶零容忍,任何心存侥幸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制裁。希望广大市民能够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林万翔、易庆华
编辑:沈江花
审核:施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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